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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林峻宇上列原告與被告乘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解任訴外人林李素珠於被告公司之董事職務,因公司與董事間具有委任關係,其委任關係之權利義務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復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3,000元,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日期: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