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仲義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2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