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 告 盧雅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邵芳芳
曹維熙被 告 毛郁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及自本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頭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啟事一日。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⑷第1項聲明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緣被告因與原告所經營、由訴外人李寧擔任講師之「麥得
企業管理顧問社」(另稱「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麥得」)間有退費糾紛,竟於民國(下同)98年9月至10月間,在訴外人林晏弘架設於網路『雅虎奇摩』網站上之「麥得異言堂」部落格(係專供參加「麥得」成員之家長張貼文章,發表對「麥得」教育方式之評論網站)內,以「nana」、「Heaven」等帳號,及以「真相」等暱稱,發表─『各位看官,在那裡被踹在地上不算稀奇,最讓人震驚的是孩子被打得「皮開肉綻,還去縫七、八針」,那孩子的家長也就是那裡唯一醫療小組,曾說孩子活著就好,請大師用力教導,所以就肆無忌憚把那無辜的小孩當殺雞儆猴的示範,沒犯什麼錯就被打,打到顫抖還要謝謝老師,很難以置信,還是一位醫生所容忍的,一位母親所捨得的,不信去看那孩子手臂上的疤痕,再聽聽大師怎麼解釋,更想知道那孩子的母親的看法,那孩子的自我價值會是怎樣,真的只要活著就好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有小孩被打到「縫七、八針」,那身為高級知識份子的母親,默許這樣瘋狂觸法的行為,妳曾被這樣打過嗎,妳的小孩被變態凌虐,妳真的看不出來嗎,妳一定中邪了,才會相信他在幫助你的孩子,可憐的孩子,受創的身心,要多久才會痊癒,他或許說不出感受,或許已驚嚇過度,只知道把手伸出來挨鞭子,渾沌愚昧的母親啊,有一天當他明白一切時,絕不會原諒妳』、『...那孩子在某深夜被打的皮開肉綻,由媽媽帶回家自行縫傷口,眾人閱此,無不震驚萬分,事後母親否認,說是孩子自己跌傷的...』等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內容,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觀看,致原告名譽遭受損害。
又對於被告確實有上開不法之行為存在,雖被告極力否認
,然此部分之確實業已造成原告名譽上之遭受極大之損害,茲就有關被告確實有上開不法之行為及其實際造成原告名譽所受之傷害部分,再分述說明如下:
⒈時間:98年9月10日,12時20分33秒。暱稱:nana。發表
之內容:各位看官,在那裡被踹在地上不算稀奇,最讓人震驚的是孩子被打得皮開肉綻,還去縫七八針,那孩子的家長也就是那裡唯一醫療小組,曾說孩子活著就好,請大師用力教導,所以就肆無忌憚把那無辜的小孩當殺雞儆猴的示範,沒犯什麼錯就被打,打到顫抖還要謝謝老師,很難以置信,還是一位醫生所容忍的,一位母親所捨得的,不信去看那孩子手臂上的疤痕,再聽聽大師怎麼解釋,更想知道那孩子的母親的看法,那孩子的自我價值會是怎樣,真的只要活著就好嗎。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誣指孩子(指
呂理安)被打得皮開肉綻,還去縫七八針。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另稱「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麥得」)之名譽。
⒉時間:98年9月10日,18時35分7秒。暱稱:Heaven。發表
內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有小孩被打到縫七八針,那身為高級知識份子的母親,默許這樣瘋狂觸法的行為,妳曾被這樣打過嗎,妳的小孩被變態凌虐,妳真的看不出來嗎,妳一定中邪了,才會相信他在幫助你的孩子,可憐的孩子,受創的身心,要多久才會痊癒,他或許說不出感受,或許已驚嚇過度,只知道把手伸出來挨鞭子,渾沌愚昧的母親啊,有一天當他明白一切時,絕不會原諒妳。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誣指有小孩(
指呂理安)被打到縫七八針,且暗指呂理安之母親身為高級知識份子,竟默許這樣瘋狂觸法的行為。並誣指呂理安被變態凌虐。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⒊時間:98年9月22日,20時17分。暱稱:aloha。發表內容
:給mas,異言堂成立至今,大家沒有看到任何從您角度的深入說法,力挺麥X的家庭,也沒有任何願意站出來署名負責的聲明,我們看到的只有低俗擾版跟著巨人掩蓋事實,尤其說自己孩子是跌傷的那位醫師母親,您一直說事情不是只有看一面,不是只有看一次就能評論,這麼多真相擺在眼前,正道解析得這麼清楚,還有哪一面沒說到,請您像正道一樣詳實說明,讓大家了解,您到底要表達什麼。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對於呂理安之
母親於「麥得」所發表之澄清,故意仍為不實之攻擊,意圖讓不明究理之人,誤以為眾人均對於「麥得」之教育方式,有諸多不滿意之處。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⒋時間:98年9月23日,9時52分10秒。暱稱:aloha。發表
內容:aloha大家早,用夏威夷式的招呼,感覺比較有活力,本大爺也很嚮往那裡的沙灘、陽光、比基尼,如果能拿回麥X的不義之財,麥X官網已悄悄修改不遺餘力,其餘照舊,上面所謂的有利可圖,大概就是指退費,那是大家的辛苦血汗錢,繳給非法機構當然要討回,說到血汗錢,有家庭賣雞蛋賣卡車,三年投在麥X換來基測一百多分,被視為毒瘤,有家庭用保單貸款,上完寒假三梯就不用消失,這些李盧都不放在眼裡的,錢收了算,硬賴不走或自己不來都是你家的事,他們要收金字塔頂端的家庭,能海撈又可當名片,事到如今,繼續躲在女人的背後,靠未清醒的家庭撐腰,李X啊李X,你該不會乾脆鬧分手,一走了之說老子不玩了。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誣指「麥得」
為非法機構。且誣指曾有家庭賣雞蛋賣卡車,三年投在麥X換來基測一百多分,被視為毒瘤,有家庭用保單貸款,上完寒假三梯就不用消失之事實。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⒌時間:98年9月23日,21時1分57秒。暱稱:思考力。發表
內容:你們看,一提到這些廣告樣本,有利益供養,辱罵也罵不走的家庭,卡茲就露出廬山面目跳腳了,他們做什麼決定,是否支持麥X,我們無權干涉,但我們有權利提出各自覺得不合理的看法,咬搖是個可愛才五歲大的孩子,被訓練成答非所問,連個簡單的問他喜歡吃什麼,都要說成李X要他表演的閱讀,他真享受閱讀的樂趣嗎,比較像是為了配合表演,報好消息用的,X安媽義診做善事,與他謊稱孩子是自己跌傷,完全是兩回事,X安在直仔事件,承認自己沒做的事,母親默許孩子當代罪羔羊,你們看,明明被打傷卻掩飾否認,明明沒做又要承認自己有做,要小孩是非錯亂,沒有思想判斷,全憑大人操控,這是教育嗎。雞蛋家族更是麥X奇杷,大人對自己太沒自信,怕離開麥X就搞不定小孩,所以被辱罵成毒瘤,還幫忙站台力挺,分明是在教小孩沒有自尊沒有骨氣,真相,大家看得很清楚。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誣指有稱「咬
搖」之學生是個可愛才五歲大的孩子,被訓練成答非所問,連個簡單的問他喜歡吃什麼,都要說成李X要他表演的閱讀,他真享受閱讀的樂趣嗎,比較像是為了配合表演,報好消息用的。另誣指呂理安之母親所稱孩子是自己跌傷係屬不實。意圖讓不明究理之人,誤以為眾人均對於「麥得」之教育方式,有諸多不滿之意之處。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⒍時間:98年9月23日,23時55分52秒。暱稱:深思。發表
內容:站在大家曾是麥得家人的立場,我們仍很關心X安一家,X安媽唯一對不起的是自己的良知,唯一傷害的是自己的孩子,到底妳欠李盧多大的恩情?還是李盧用什麼來挾制妳?讓熱心善良的妳出賣對孩子的誠實,出賣母親天性對孩子的柔情愛護?你不是曾說,看了X安被打的皮開肉綻,快昏倒了嗎?你怎麼叫X安也一起承認那是他自己跌倒的呢?妳也順便在教X祥睜眼說瞎話嗎,兄弟不是要互相扶持嗎?最親密的母親兄長都不能看清真相,還有誰能保護X安?妳為陌生人義診,放送溫暖,千萬別忘了自己的孩子,他其實已離妳越來越遠,義診的美意,卻被拿來消費當廣告。天啊!這麼多真信,聰明的你,真的看不到嗎?看不見孩子眼淚的母親,就算醫治了全世界,值得嗎?值得嗎?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續行先前之不
實指控,一再表示呂理安母親所為之澄清,並不實在。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⒎時間:98年9月26日,23時28分49秒。暱稱:jason。發表
內容:給新家長ㄚ寶,我是因臺南某名醫的兩位公子進入麥得,夢想孩子能像他們快樂自學,學騎馬,到日本美術館,還有很多他們做的,李某說想要孩子變成那樣要五百萬,我懷疑耳朵有沒有聽說,他以為搬到X星級的鐵皮違建,就可以亂開價碼,ㄚ寶,您先生慧眼,一眼就看出是詐騙!李某還能做出一般父母下不了手的事,比如打到皮開肉綻,打到不哭為止。你有所不知,搬家前麥得有一個跳蚤市場拍賣會,有一條進又(雄中廣告樣本)爸抽打進又的皮帶沒被買走,李X在會後叫留下打掃的男生站一排,無理頭用那皮帶抽打每個人,他說是抽看看而以!有的腿上立刻一條抽痕,最奇怪的是,這種變態凌虐,警察局就在旁邊,沒人報警?ㄚ寶,您先生是理智的,自己的孩子自己教,千萬不要像ㄚ呆(請再往前點閱)和老婆不同調,很多夫妻為參加麥得弄得不愉快,花冤枉錢又影響家庭和諧。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續行先前之不
實指控,一再表示呂理安母親所為之澄清,並不實在。另誣指「麥得」之教育方式有所謂之不當体罰之事實。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⒏時間:99年9月27日,22時55分35秒。暱稱:巧克力。發
表內容:暑梯看一部芙桑花女孩,其中一片段孩子看了笑出來,盧XX說有啥好笑,這種情節能笑嗎,於是叫有笑的出來站一排,李X接著問還有誰笑沒出來,被揪到就要加重處罰,此時小豬仔舉手了,一起到外面寫心得,當然也沒看後半部電影,好不容易寫完心得,拿到大五助理看,說不通過再寫,小孩說為什麼不能笑,看影片有感覺為什麼規定不能笑,偏偏不想笑的時候硬要搞笑,還拿棍子打覺得笑不夠的人,這樣變態的集中營,小孩不能自由表達情感思想,不難理解為何問咬搖喜歡吃什麼,他回答閱讀。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誣指「麥得」
之教育方式有所謂之不當体罰之事實。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⒐時間:98年9月27日,23時57分15秒。暱稱:思考力。發
表內容:如果確定讓孩子知道不用再去麥得,可以好好的,詳細的,問暑假裡發生的事,此時是最好的傾聽時刻,更是孩子對我們敞開心懷暢談的珍貴時刻。以前孩子抱怨麥得種種,我們大人執意要堅持下去,不願、也不聽孩子的想法感覺,漸漸的他們學會放棄溝通、屈服,對父母關閉心門,配合演出。李X說麥得是小型社會,寧願孩子在他這裡跌倒,不要到外面真實社會跌倒,現在我恍然大悟,我們都被洗腦誤導!麥得只是李盧二人的虛幻社會。孩子說,梯隊早上都要吃維他命,由櫃臺小姐發給大家,李X嫌人家動作慢。當眾斥責:「動作太慢!拖到我上課時間,小心我開除你!這叫什麼小型社會?真實社會裡,是這樣對待員工嗎?任老闆吆喝,隨他高興要你走路就走路?想想孩子學到什麼?如果真以為這樣行的通,那在現實社會才要摔的鼻青臉腫!大五助理也是這樣被誤導!二位請盡管在鐵皮屋裡當土皇帝皇后,真實社會不適合二位的!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誣指「麥得」
之教育方式有所謂之不當体罰之事實及有誣指對於助理有不當之要求。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⒑時間:98年9月28日,17時15分7秒。 暱稱:luxury。發
表內容:天哪,原來柏蔚本來就會走路,李先生公然欺騙所有的人,當然也要在此要求李盧,不要再把離開家庭的文章,以前的心得,照片拿來消費,欺瞞成性,連親人都不放過,天理難容。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誣指「麥得」
之教育方式有詐騙之事實 (指柏蔚本來就會走路,是李寧故意對外為不實之說明,讓一般大眾誤以為係李李寧有公然欺騙所有的人。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⒒時間:98年10月24日,19時36分。暱稱:真相。發表內容
:電視上那位聲援支持的發言者,說她的小孩覺得木板還劈的不夠,是麥得留下的唯一醫療小組,她非常感恩李寧讓她的老大脫胎換骨,但真的脫了嗎?換了嗎?各位知道嗎?她的老二,一個國二生,卻是李寧殺雞儆猴的示範,那孩子在某深夜被打的皮開肉綻,由媽媽帶回家自行縫傷口,眾人聞此,無不震驚萬分,事後母親否認,說是孩子自己跌傷的,莫名被打,打到發抖,還要跟李寧說,謝謝老師,大家看到此,有何感想,難以相信自己的眼睛嗎,更多荒唐事,還是請大家耐心從八月二日異言堂成立開始看起,想到,都為這可憐、無辜的孩子流淚。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續行先前之不
實指控,一再表示呂理安母親所為之澄清,並不實在。另誣指「麥得」之教育方式有所謂之不當体罰之事實。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⒓時間:99年10月26日,23時44分47秒。暱稱:真相。發表
內容:相信在眾家庭中還是有人認為受惠,如寶X國小老師,她的老大今年上第一志願,當然受惠,也因此介紹她的家長參加麥得,據了解,因她介紹而報名麥得者,在校成績會額外加分,沒有參加者,就算成績很優,還是會莫名減分,套一句李寧名言,一定有第二種好處,利益掛勾,挺麥得者,給予學費減免,DJ舞台,對嗎,身為教育者,又是三個孩子的母親,居然面對這麼多的真相控訴視若無睹,別家的小孩死不完,反正又不是我家的小孩,自己的小孩好就好了,真的是這樣嗎,蔣媽媽,您的孩子看著、聽著,被蒙蔽多少真相,人生,成績不是一切。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誣指參加「麥
得」在校成績會額外加分,沒有參加者,就算成績很優,還是會莫名減分。另「麥得」有與教職之人員有不法之利益存在。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⒔時間:98年10月28日,8時59分18秒。暱稱:queen。發表
內容:to惠君,我相信真相就是在揭發真相,蔣媽媽在學校對學生成績和參加麥得與否,並非空穴來風,既然事態以走到此地步,有什麼真相不可說呢,因為她為人師表,本來就應在道德上有更高標準,真相就是真相,還需為李盧爭得面紅耳赤嗎。
⑴所發表內容不實及所產生之名譽損害部分:誣指參加「麥
得」在校成績會額外加分,沒有參加者,就算成績很優,還是會莫名減分。另「麥得」有與蔣媽媽教職之人員有不法之利益存在。嚴重損害原告乙○○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又關於被告所發表之文章,確實有眨損原告之名譽,原告舉證部分,茲再逐一說明如下:
⒈按上開所發表之文章,其實均係出自被告一人所為,然其
為讓不明究理之人誤為為真,因而前後使用多達有十餘個暱稱,是證被告之主觀上不法侵害之意圖至為明顯,此與一般所謂之善意發表,顯有不同之處。
⒉有關呂理安確實並未遭受原告之管教不當,因而有導致「
皮開肉綻,還去縫七八針」之事實,此不僅為被告無法證實,另證人即呂理安之母親張月娟亦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述確實並無此一事實,足證有關被告於98年9月10日12時20分30秒、同日18時35分7秒、98年10月24日19時36分許,在「麥得異言堂」,以「nana」、「Heaven」、真相」等暱稱,發表如刑事一審判決書之附表一編號9、12、56所示內容之言論,確實有不實之處,茲就有關證人呂理安及其母親張月娟於刑事庭所為之證述,逐一引述說明如下:
⑴查證人呂理安業已於台南高分院刑事庭之100年上易字第4
40號一案中證述:「(你在『麥得』上課過程中,有無被李寧老師打過?)犯錯的時候,在下課之後有被打過。(你犯了什麼錯?)離家出走。(老師如何打你?)用文具店買的『愛的小手』打手心。(打了之後,手心有無受傷?)沒有受傷,會痛」、「(你在『麥得』上課的時候,身體有無受過傷?)沒有」。…「(李寧老師花了多少時間來訓練你們吞火的行為?)蠻多天的。(你為何離家出走?)跟我媽媽吵架。(為何吵架?)我忘記了。(除了被李寧老師責打之外,你是否有因為受傷到醫院縫合的就診紀錄?)有,【我小時候玩美工刀受傷,曾經有縫合紀錄】。(是幾歲的時候?)我忘記了。【(受傷的期間是否是在『麥得』上課的期間?)不是】」。…「(你曾經受傷縫合的紀錄,是逢了幾針?)忘記了。(縫合在哪個部位?)忘記了,現在已經沒有疤痕了,是在我母親所開設位於仁德的成渼聯合診所縫的,是我母親幫我縫的」等語(見台南高分院100年上易字第440號刑事卷100年9月22日之審判筆錄所載),是證呂理安根本不曾有被告所稱之「未遭受原告之管教不當,因而有導致『皮開肉綻,還去縫七八針』之事實」。
⑵另證人張月娟亦於鈞院刑事庭(即100年易字第216號)中
,亦於100年3月30日之時,證述:「(檢察官問:呂理安有在麥得被打受傷過嗎?)證人答:沒有。」、「(檢察官問:妳的職業為何?)證人答:家醫科醫師。」、「(檢察官問:有看過有人在網路上說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裡面,有小孩子被打到縫七、八針... 的相關文章?)證人答:有,我在麥得異言堂看過此相關文章。」、「(檢察官問:知道文章講的小孩是誰?)證人答:寫的很明確,寫『X安』,我認為他們講的小孩是指我家小孩呂理安。」、「(檢察官問:妳知道這篇文章後,有無澄清?)證人答:我有澄清,很多人來問我,我很困擾,所以我寫了澄清,但我澄清很多次之後,文章還是繼續寫。」、「(檢察官問:妳的澄清方式為何?)證人答:有學生家長打電話來詢問這件事情,我在電話上口頭講沒這回事;還有家長跑來我家要親自看小孩子的身體到底有無縫合的傷口;我在麥得的公開場合我也有澄清過,在麥得的官網也有上網留言澄清,這些時間點是從有人開始在麥得異言堂寫我的小孩子被打縫了七、八針之後。」……「(法官問:(提示警卷第5頁、核交卷第14頁並告以要旨),甲○○在98年9月10日12時20分33秒,以「nana」名義在麥得異言堂部落格發表的文章,也就是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各位看官,在那裡被踹在地上不算稀奇,最讓人震驚的是孩子被打得『皮開肉綻,還去縫七八針』,那孩子的家長也就是那裡唯一醫療小組,曾說孩子活著就好,請大師用力教導,所以就肆無忌憚把那無辜的小孩當殺雞儆猴的示範,沒犯什麼錯就被打,打到顫抖還要謝謝老師,很難以至信,還是一位醫生所容忍的,一位母親所捨得的,不信去看那孩子手臂上的疤痕,再聽聽大師怎麼解釋,更想知道那孩子的母親的看法,那孩子的自我價值會是怎樣,真的只要活著就好嗎』,有無看過此篇留言?)證人答:有看過。」、「(法官問:甲○○在98年9月10日18時35分07秒,以『Heaven』在麥得異言堂部落格留言發表的文章,『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有小孩被打到「縫七八針」,那身為高級知識份子的母親,默許這樣瘋狂觸法的行為,妳曾被這樣打過嗎,妳的小孩被變態凌虐,妳真的看不出來嗎,妳一定中邪了,才會相信他在幫助你的孩子,可憐的孩子,受創的身心,要多久才會痊癒,他或許說不出感受,或許已驚嚇過度,只知道把手伸出來挨鞭子,渾屯愚昧的母親啊,有一天當他明白一切時,絕不會原諒妳』,是否有看過?)(提示核交卷第15頁並告以要旨)證人答:
有看過。」、「(法官問:(提示核交卷第60頁並告以要旨),另外甲○○在98年10月24日19時36分在麥得異言堂部落格留言發表『... 那孩子在某深夜被打的皮開肉綻,由媽媽帶回家自行縫傷口,眾人閱此,無不震驚萬分,事後母親否認,說是孩子自己跌傷的... 』等文章,妳是否有看過?)證人答:有看過。」、「(法官問:在98年9月13日下午5時24分38秒,有一位聲明人張月娟(理安媽媽),在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專屬網站學員分享區中,有留言一份聲明稿,標題是澄清謠言-傳說中的縫七、八針聲明稿,這篇留言是否妳上網留言的?)證人答:是我去留言的。」、「(法官問:依照我剛剛所提示給妳看,有三篇甲○○在麥得異言堂留言,時間分別是98年9月10日、98年10月24日,妳上去澄清的時間點是在98年9月13日?)證人答:是。」、「(法官問:妳為何會在98年9月13日上去麥得官網進行澄清留言?)證人答:因為在麥得異言堂部落格內一直有人在寫我家小孩呂理安被李寧打了縫七、八針,而且還說我混沌愚昧,我當時不知道是誰寫的,所以只好到官網上面去作澄清。」、「(法官問:甲○○有無打電話跟妳求證過呂理安被李寧打縫七、八針?)證人答:沒有,但是她有我診所電話,她都沒有跟我求證過。」、「(法官問:妳在99年10月6日檢查事務官詢問時,妳回答被告寫這篇文章沒有跟我求證,她明明知道我診所的電話,且我澄清後,被告寫我說謊,且還繼續寫,是否有講過這些話?)(提示核交卷第78、79頁並告以要旨)證人答:是,99年10月6日的前一次偵查庭期99年4月份,當時我在地檢署外面等候,我就有跟其他家長沈淑芳講我的小孩呂理安沒有被打縫七、八針的事情,然後甲○○在99年5月份又在麥得異言堂又匿名寫我感恩到要去吃蟑螂,還說我改口說呂理安是跌傷,我根本就沒有說過呂理安是跌傷,我根本就沒有講過呂理安有被李寧打縫七、八針,何來改口。」……「(法官問:妳有無對沈淑芳、陳念萱講過,說妳的小孩在麥得上課被李寧打到縫
七、八針的事情?)證人答:沒有。」、「(法官問:妳為何認為甲○○有妳診所的電話?)證人答:甲○○的小孩曾經到我診所看過病,也有打電話到我診所詢問她小孩的狀況,所以她知道我診所的電話。」是證被告對於所謂之「呂理安遭受原告之管教不當,因而有導致『皮開肉綻,還去縫七八針』之事實」根本係惡意發佈。尤其證人張月娟亦已證述因不知名(按當時證人不知係甲○○所為之留言)在麥得異言堂留言,時間係98年9月10日,其後雖即於在98年9月13日下午5時24分38秒,在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專屬網站學員分享區中,以聲明人張月娟(理安媽媽)留言一份聲明稿,標題是「澄清謠言-傳說中的縫七、八針聲明稿」,其內容明確說明:「有關傳說中的事件,並非屬實:97年11月19日PM6:32診所紀錄(健保申請已無法更改):因在學校使用美工刀,不慎割傷左手大拇指,縫合一針。97年11月19日星期三強化課於PM7:00到麥得。外傷與麥得毫無關係,特此聲明。聲明人張月娟(理安媽媽)」。又就此部分之聲明被告雖稱其因無麥得之密碼,無法進入閱得此一訊息,然證之其後被告復即於時間:98年9月22日20時17分,以暱稱「aloha」之人,發表內容:「給mas,異言堂成立至今,大家沒有看到任何從您角度的深入說法,力挺麥X的家庭,也沒有任何願意站出來署名負責的聲明,我們看到的只有低俗擾版跟著巨人掩蓋事實,尤其說自己孩子是跌傷的那位醫師母親,您一直說事情不是只有看一面,不是只有看一次就能評論,這麼多真相擺在眼前,正道解析得這麼清楚,還有哪一面沒說到,請您像正道一樣詳實說明,讓大家了解,您到底要表達什麼。」; 另於98年9月23日21時1分57秒之時,以暱稱「思考力」之人,發表內容「……,X安媽義診做善事,與他謊稱孩子是自己跌傷,完全是兩回事,X安在直仔事件,承認自己沒做的事,母親默許孩子當代罪羔羊,你們看,明明被打傷卻掩飾否認,明明沒做又要承認自己有做,要小孩是非錯亂,沒有思想判斷,全憑大人操控,這是教育嗎。雞蛋家族更是麥X奇杷,大人對自己太沒自信,怕離開麥X就搞不定小孩,所以被辱罵成毒瘤,還幫忙站台力挺,分明是在教小孩沒有自尊沒有骨氣,真相,大家看得很清楚。」; 另再於98年9月23日23時55分52秒之時,以暱稱「深思」之人,發表內容「站在大家曾是麥得家人的立場,我們仍很關心X安一家,X安媽唯一對不起的是自己的良知,唯一傷害的是自己的孩子,到底妳欠李盧多大的恩情?還是李盧用什麼來挾制妳?讓熱心善良的妳出賣對孩子的誠實,出賣母親天性對孩子的柔情愛護?你不是曾說,看了X安被打的皮開肉綻,快昏倒了嗎?你怎麼叫X安也一起承認那是他自己跌倒的呢?妳也順便在教X祥睜眼說瞎話嗎,兄弟不是要互相扶持嗎?最親密的母親兄長都不能看清真相,還有誰能保護X安?妳為陌生人義診,放送溫暖,千萬別忘了自己的孩子,他其實已離妳越來越遠,義診的美意,卻被拿來消費當廣告。天啊!這麼多真信,聰明的你,真的看不到嗎?看不見孩子眼淚的母親,就算醫治了全世界,值得嗎?值得嗎?」且被告甲○○亦持有證人張月娟之電話,其就有關「呂理安遭受原告之管教不當,因而有導致『皮開肉綻,還去縫七八針』之事實」顯可輕易求證,然被告顯然基於惡意發表,因而除不向證人求證之外,並故意於證人張月娟於98年9月13日下午5時24分38秒,在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專屬網站學員分享區中,以聲明人張月娟(理安媽媽)留言一份聲明稿,標題是「澄清謠言-傳說中的縫七、八針聲明稿」之後,再次於98年9月22日20時17分,以暱稱「aloha」之人、98年9月23日21時1分57秒之時,以暱稱「思考力」之人、於98年9月23日23時55分52秒之時,以暱稱「深思」之人,發表上開攻擊原告名譽之事,是證被告之主觀上明顯係惡意發表,並非僅係傳述陳沈淑芳、陳念萱之說詞,且無法求證之下,因而所為之善意發表。此部分如再證之被告於鈞院100年易字216號刑事卷之100年3月30日當天對於證人張月娟上開證述,表示意見時,即明白陳述:「我之所以沒有打電話跟張月娟求證,是因為我認為張月娟一直都是偏向麥得,所以我跟她求證也沒有用,而且我在98年9月21日在麥得異言堂有看到一篇留言,寫相信待事件水落石出,說謊的人(明明X安是被打傷…),我是因為看到這篇留言,所以認為跟張月娟求證也沒有用。」是在在可證明被告蓄意惡性發表之犯意至明。
⒊又被告是否有親眼看到李寧責罰呂理安到需要縫七、八針
的事實」?此部分不僅被告業自認確實並未有此親眼目睹過,且其所謂此部分之事實之由來,係由陳沈淑芳、陳念萱之傳述而來,然就此部分,被告亦於鈞院100年易字第216號刑事卷之100年4月13日之審理中時,已自承:「(法官問:你有看到呂理安被李寧體罰到縫七、八針?)被告答:沒有。」、「(法官問:依照沈淑芳、陳念萱他們作證,證稱,他們並沒有親眼看到李寧責罰呂理安到需要縫
七、八針的事實,有何意見?)被告答:沒有意見。」、「(法官問:既然你沒有親眼看到李寧責打呂理安,而且證人沈淑芳、陳念萱的訊息也是源自於聽聞張月娟之說詞,為何你在98年9月10日12時20分33秒以NANA暱稱,所發表的文章中,論及『不信去看那孩子手臂上的疤痕』是何意思?)被告答:我覺得有縫針就是會有疤痕。」,且查被告既未有曾有目睹過呂理安之身上有縫針及疤痕之事實,是證被告所為傳述之內容確實有不實之處,並非事實無法查明。奈刑事判決以「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因而認被告之行為,不構成故意,其論述即有不當之處。然被告就此部分之行為,仍應責民事之賠償責任。
又被告雖有提出有關原告另案刑事被起訴之起訴書,執為
主張本件被告之行為,並無不法之處,然就另案刑事起訴原告之起訴書,根本與本件被告之行為是否負有民事之賠償無關,茲說明如下:
⒈查另案刑事起訴原告之起訴書所起訴原告之犯罪之實,係
謂:「李寧、乙○○2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違反心理師法之共同犯意聯絡,隱匿其等最高學歷分別為陸軍官校土木系及長榮女中商業經營科畢業,且均不具有任何心理學相關學歷或臨床經歷,亦未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依法不得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始得執行之心理衡鑑業務之事實。竟於民國89間,由乙○○在臺南市○區○○路○○○號4樓設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擔任負責人(嗣於98年5、6月間遷址至臺南市○區○○路○○號),而與李寧共同對外以「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名義招生,並長期對外佯稱李寧為心理學博士、心理學專家、心理治療師等不實學經歷,使外界陷於錯誤普遍誤認李寧、乙○○具有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另一部分犯罪事實係謂:「被告乙○○竟另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明知沈淑芳及其配偶謝明雄、未成年子女謝○達、謝○真填寫之上開課前問卷、Center forEpisemiological Studies DepressionCES-DC問卷、暑期心智訓練問卷、兒童歸因型態問卷Children's Atttibutional Style Quesstionnaire CASQ等心理問卷資料,內容涉及個人年籍、家庭成員、家庭背景、宗教信仰、興趣喜好、特殊經歷、個人疑難等隱私事項,是因其與李寧非法執行心理師業務而知悉、持有之他人秘密,且於要求沈淑芳及其配偶謝明雄、未成年子女謝○達、謝○真問卷填寫時亦在問卷上註明「問卷僅供老師課程需要,並會為學員保密,為讓課程順利進行請用心填寫,填寫後請用信封密封」等字樣,而有守密之義務。竟於98年10月23日,在臺南市○區○○路○○號新「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舉行記者會時,將上開資料攤開讓記者拍攝,而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持有之他人秘密。」此參台南地檢署98年偵字第15811號之起訴書可證。就上開起訴書所起訴之事實(即台南地檢署九十八年偵字第15811號之起訴書所載),姑且不論確實有不實之處,蓋原告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實際課程之內容,均屬於一般心智成長之課程,並無檢方起訴書所稱之「未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依法不得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始得執行之心理衡鑑業務之事實」之事實,此參原告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社之課程表,當可證明。
⒉再者,台南地檢署雖有起訴原告上開罪行,然此部分之起
訴事實,全然與被告於異言堂對於原告為涉及之妨害名譽部分無關,蓋被告係於民國98年9至10月間,在案外人林晏弘架設於網路「雅虎奇摩」網站上之「麥得異言堂」部落格(係專供參加「麥得」成員之家長張貼文章,發表對「麥得」教育方式之評論網站)內,以「nana」、「Heaven」等帳號,及以「真相」等暱稱,發表「各位看官,在那裡被踹在地上不算稀奇,最讓人震驚的是孩子被打得『皮開肉綻,還去縫7、8針』,那孩子的家長也就是那裡唯一醫療小組,曾說孩子活著就好,請大師用力教導,所以就肆無忌憚把那無辜的小孩當殺雞儆猴的示範,沒犯什麼錯就被打,打到顫抖還要謝謝老師,很難以置信,還是一位醫生所容忍的,一位母親所捨得的,不信去看那孩子手臂上的疤痕,再聽聽大師怎麼解釋,更想知道那孩子的母親的看法,那孩子的自我價值會是怎樣,真的只要活著就好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有小孩被打到『縫7、8針』,那身為高級知識份子的母親,默許這樣瘋狂觸法的行為,妳曾被這樣打過嗎,妳的小孩被變態凌虐,妳真的看不出來嗎,妳一定中邪了,才會相信他在幫助你的孩子,可憐的孩子,受創的身心,要多久才會痊癒,他或許說不出感受,或許已驚嚇過度,只知道把手伸出來挨鞭子,渾沌愚昧的母親啊,有一天當他明白一切時,絕不會原諒妳」、「…那孩子在某深夜被打的皮開肉綻,由媽媽帶回家自行縫傷口,眾人閱此,無不震驚萬分,事後母親否認,說是孩子自己跌傷的…」等文字,因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原告乙○○名譽之不實內容,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觀看。此參台南地檢署98年偵字第17693號之起訴書、台南地院100年易字第216號之判決及台南高分院100年上易字第440號之判決書事實欄所載,當可證明,是姑且先不論原告被起訴之事實(即台南地檢署九十八年偵字第15811號之起訴書),確實係屬於冤枉,然此部分起訴之事實,亦顯與被告是否有涉及對於原告為涉及之妨害名譽部分無關,是豈能執此起訴書,即謂被告之上開不法行為,不構成民事之侵權行為?另被告雖於101年3月29日所提出之補充書狀中,提出所附
之「附件一」至「附件三」之證據,執為主張並無不法之行為云云,然此部分之抗辯不僅並非事實,且亦與本案無關,茲說明如下:
⒈就「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於2002年(即民國91年,下同)7月15日之「麥得公告」部分(即附件一部分):
⑴查有關被告所提出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於2002年7
月15日之「麥得公告」,此部分之內容確實係出自於「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之網站上之資料。
⑵又有關於2002年7月15日之「麥得公告」,其上雖有載明
「講師:李寧教授」,然此部分確實係當時之行政助理所誤載,此部分審視「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自2002年7月15日開始至停止營業為止,共計有不下二、三千篇之公告中,全部僅有此一篇之公告係將李寧稱為教授之外,其餘均不會有此稱呼可證。
⑶再者,審視原告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社,其開設之課程,均
屬一般之心智課程,無關所謂之心理治療之課程及行為,此部分亦有原告之原有課程表可證。又被告所舉有關原告被訴詐欺等一案中,該案之被害人中,其實際之上課時間,均遲於上開2002年7月15日之「麥得公告」之後,最早之上課時間,係2007年之後,才開始上原告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另被告自已部分,則係2008年之後,才開始上課,此參「原證十四」可證,是有關被告所提出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於2002年7月15日之「麥得公告」,此部分根本與被告等人是否有被詐欺無涉。
⑷另審視「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所開設之課程之內容,大
部分均係一般之心理成長程序,此參上開之「原證一」之課程表可證。且就此部分如再審視被告及其他之所謂之刑事被害人之實際上課時間與課程之內容,此部分亦顯然並無所謂之「心理治療」有關之課程,更無涉及有以「李寧係屬教授」或「心理治療師」之稱呼之必要,是在在可證明被告僅係以上開因誤載之公告,執為不實之告訴而已。⑸尤其再審視有關被告自已或家人實際有上原告所經營之「
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之時間與課程之內容,不僅時間長達約有二年之久,且其實際上課次數,亦並非僅一次或僅約二、三次而已,是若非確實「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之課程確實實在(指心智成長有關),則被告又豈有必要一而再上「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之課程之必要?尤其被告等人均屬高級知識份子,是又何來謂有詐欺之犯行?⑹綜上所述,被告雖舉上關所謂之2002年7月15日之「麥得公告」一則,但此部分與刑事是否涉及詐欺原即無關。
⒉另就有關「附件二」之「麥得心情」及「附件三」之「王
柏蔚媽媽於異言堂之澄清」部分,被告亦明顯有斷章取義之嫌,茲說明如下:
⑴查被告所提出之附件二之「麥得心情」,此部分確實係原
告所撰寫之內容,然此部分之撰寫內容,係對應當時王柏蔚之母親於2007年12月份之「麥得心情」中所發表之「接受並面對,別用情緒賭孩子的未來」之文章中所為之「後記」,對此原告業已提出此一完整之文章之內容可證,而由上開原證二十之內容,明顯可證明被告明知此部分之事實(因「後記」之前之文章,即係上開王柏蔚之母親所發表之「接受並面對,別用情緒賭孩子的未來」之文章),僅被告故意將上開王柏蔚之母親所發表之「接受並面對,別用情緒賭孩子的未來」之文章,予以視而不見,僅故意將此文章後之「後記」予以提出,讓鈞院誤認原告有利用王柏蔚為不實之宣導,然此部分如審視王柏蔚之母親所發表之「接受並面對,別用情緒賭孩子的未來」之文章,確實即可證明原告所為之後記之說明,確實係屬實,並無故意為不實之說明之處。
⑵又審視王柏蔚於上麥得之課程之前,其身心確實係無法自
行站穩走路,此部分除有當時王柏蔚之醫師於2007年8月8日及2007年10月17日分別於王柏蔚之病歷上原英文之譯文中,可證明確實有記載「小腦運動失調、走路不好、走路不穩」、「走路不好、走路不穩、肌肉萎縮」等字眼可證外,另王柏蔚之母親所發表之「接受並面對,別用情緒賭孩子的未來」之文章中,亦明確說明「如今到麥得已經邁入第三個月,老師替小蔚規劃了一份比當兵還滿的課表。每天足足12個小時的訓練,花了不太久的時間,孩子從抗拒,到哭,到適應,到會笑…,他的認真讓我既心疼又驕傲。他很努力學習,因為有好多人為了要讓他變好,花費了很多心血與努力。現在看到小蔚的人都稱讚他進步好多,從一開始的不能走路,也不認識幾個大字,更不懂得幫忙。到現在走路漸漸穩,甚至到跑步,還有30分鐘可以認識120張字卡,且通過考試,也開始懂得幫忙大家一起做事…這些點點滴滴,都是這群無私老師的辛苦教導與麥得裡大小孩子們的協助。」按上開文章係出自於王柏蔚母親所寫之文章而來,苟王柏蔚確實原即會走路,且不需要他人協助扶持,則其母親又何須為此文章之發表之必要?⑶再者,有關王柏蔚之心智成長是否確實?此部分除王柏蔚
之母親於台南地檢署98年偵字第第15811號之偵查中,曾於100年7月29日之時,以證人身份證述於2007年12月份之「麥得心情」中所發表之「接受並面對,別用情緒賭孩子的未來」之文章,確實係出自其手筆之外,並證述王柏蔚於參加麥得之前,確實有「無法講話,走路需人扶」之事。且就此部分於台南地檢署其後於98年偵字第15811號偵查後,亦予以偵查終結,認並無詐欺之情形,此部分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證,是證被告以所謂之「後記」及王柏蔚之母親於「麥得異言堂」上為此附件三之發表內容文章,並主張原告之課程有誇大不實之處,此部分明顯係有意讓鈞院有所誤解。
⑷按有關王柏蔚之母親之所以於「麥得異言堂」上為此附件
三之發表內容,此部當時係受了「麥得異言堂」不實之言論、惡意的挑撥之下,因而始為此內容之發表,此部分審視王柏蔚之母親所發表之「接受並面對,別用情緒賭孩子的未來」之文章中所為之說明,及有關上開台南地檢署98年偵字第15811號之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中所為之記載,在在可證明被告確實以再以王柏蔚之母親於「麥得異言堂」上為此附件三之發表內容文章,做為攻擊原告就有關王柏蔚之故事部分,明顯有斷章取義之嫌。
⒊另由被告及其弟弟毛振平所發表之文章中,亦在在可證明
被告所為之抗辯,前後矛盾、表裡不一之情形(因其弟弟所為之開設相同於原告之課程,即無違法之處),茲說明如下:
⑴查由被告之弟弟毛振平於2008年之「麥得心情」春季刊中
所發表之「夢想實現」中,亦明確稱讚N.L.P課程之效果(原證二十四),然何上開當時所為之稱讚,現今竟係被告所抗辯之所謂之詐欺行逕?⑵另由被告之弟弟毛振平於二○○八年之夏季之「麥得心情
」中所發表之「認識麥得,夢想成真」中,即曾說明:「自從李老師蒞臨本校之後,時間已過了二個月,我開始使用N.L.P課程所教的技術,又自已的班級裡進行孩子的『心智調整』,我得要說,真的不誇張,效果好的驚人!」,然何以現今此部分之效果,亦竟係被告所稱之詐術?⑶另2008年8月30日之時(即原告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社」
開始遭受不實攻擊之記者會之前夕),被告之先生杜章安亦曾於2008年8月30日於「麥得異言堂」上發表文章,表示對於麥得之感謝之意,然何以現今被告竟係一再指摘原告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社,係屬詐騙集團似的,誠令人不知被告審視事件之標準為何?⑷又審視被告之弟弟即毛振平,其現今所經營之大必佳英語
補習班(設於台南市○區○○路○○巷○號),原屬於僅開設英語有關之課程而已,然自從其弟弟毛振平有於2008年2至5月間參加原告之N.L.P課程之後,其當時至現今,亦均有於其所經營之「大必佳英語補習班」,開設相同於被告之課程,且其收費相較於原告原有之麥得企業社,尚有過之,而無不及,此部分亦有毛振平於網路上所發表之課程內容可證。且由其學員於網路上所為之發表內容,明顯可證明毛振平有使用催眠,然何以相同之課程內,被告卻謂原告之行為,係屬違法,但對其自已弟弟之行為,即未有任何之舉發行為?誠不知被告之審視事件之標準為何?⒋綜上所述,在在可證明被告所為之抗辯,不僅不實在,且所述事實亦與本案之案情無關。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而名譽係體現人性尊嚴及價值之重要人格法益,為受民、刑事法律保護之權利(民法第195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第311條參照),是以當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應依前揭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次按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93年台上字第1979號、第851號、95年台上字第2365號著有裁判闡釋詳明。查原告乙○○係長榮女中商業經營科畢,並自89年間設立
「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至九十八年間為止,然本件被告於上述網站發表「皮開肉綻,還去縫七、八針」的小孩子為訴外人呂理安,其母為張月娟,與被告均屬熟識,呂理安有無遭原告聘雇之講師李寧毆打到皮開肉綻,縫七、八針等情,被告於發表系爭文章前,應負查證義務,且被告與所指遭受原告凌虐之對象,均屬熟識,無不能查證情形,是被告未經查證,即在網站發表系爭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言論,自應負過失侵權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新台幣50萬元,尚屬允當。
末按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
性尊嚴所必要,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在使名譽被侵害者除金錢賠償外,尚得請求法院於裁判中權衡個案具體情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本件原告因被告等所為負面不實評判,新聞媒體信以為真而競相報導,致原告信用破產而結束營業,名譽受損情節嚴重,故原告要求被告應將道歉啟刊登於國內知名平面媒體之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2分之1版面1日,以回復名譽,堪屬適當。
(三)證據:提出麥得心智研究機構課程名稱及時間表、訴外人於麥得心智研究機構所參加之課程名稱及課程時間表計18份、訴外人王柏蔚母親2007年12月於「麥得心情」發表之文章、訴外人王柏蔚之英文病歷、訴外人王柏蔚母親於臺南地檢署98年偵字第15811號案件中之證詞、臺南地檢署
98 年偵字第1581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弟弟毛振平2008年於「麥得心情」發表之文章、被告丈夫杜章安於2008年8月30日於「麥得異言堂」發表之文章、訴外人毛振平之課程內容、訴外人毛振平之學員於網路上所發表之內容等為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原告乙○○及案外人李寧隱匿其等最高學歷,分別為長榮
女中商業經營科、陸軍官校土木系畢業,且均不具任何心理學相關學歷,亦未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二人共同自89年對外以「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名義公開對外招生、收費、授課,透過網路、寫序、對外演講等,佯稱李寧為教授、心理學博士、心理專家等不實學歷,宣稱有改善過動、自閉、憂鬱之能力,使外界普遍誤認李寧、乙○○具有心理學專業背景。原告乙○○及訴外人李寧亦以「麥得心情」為名對外發行刊物,廣為刊登「麥得」上課內容及來自學員或家長撰寫上課心得等積極正面的學習效果,藉此吸收招募更多學員繳費參加「麥得」舉辦的課程。原告乙○○及訴外人李寧所提供教育方式之適當與否,攸關學員於課程中之接受程度及未來學習成果,已非屬於單純個人私生活領域或問題,此等教育方式良窳之事,即不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相關。本人所評論之事均有根據來源,已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況且麥得之教育方式為何,本身即為可受公評事項,本人所言為「意見表達」之言論,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並無諭言論自由範疇。原告乙○○及訴外人李寧於台南不法行騙十餘年,若非經由家長揭發,不知還會有多少家庭受騙。最令人痛心的是,利用家長對教育孩子的無力感,用軍事管教及不當體罰、言辭羞辱,以致造成眾多孩子身心受創。原告乙○○及訴外人李寧二人多行不義,十多年來詐財無數,至今東窗事發仍無悔悟,更且貪婪不止厚顏求償,浪費社會資源、虛耗法庭議事。懇請司法能以護衛良善之使命作公正客觀之審判,期能伸張社會正義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被告誤信「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實際立案名稱為「
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以下稱「麥得」)之宣傳,以為麥得講師李寧先生為兒少心理專家,於97年3月開始參加成人課,於97年7月之後帶孩子參加每個星期五的人文素養課,以及寒暑假的梯隊。參加麥得各類課程所繳的學費達五十多萬元。98年7月爆發麥得(謝坤達)事件以後,被告暫時選擇中立,靜觀麥得與眾多受害家庭協調的進展。然而98年8月梯隊結束,當孩子確定不用再去麥得,細細詢問之下,竟然發現更多不當體罰小孩,不管在身體或心靈嚴重傷害孩子的事情,而後與各離開麥得的家庭進一步相聯繫,才得知一件又一件不可思議的麥得內幕。
⒈麥得講師李寧與負責人乙○○完全沒有相關教育背景。
⒉麥得的事業登記與教育完全無關,竟對外宣稱心智訓練機構。
⒊泰隆事件(其家長已對麥得提告傷害、詐欺,98年偵字第15811號誠股)。
⒋陳泓齊事件(提告內容同上)。
⒌趙千惠事件(提告內容同上,並於98年10月上李濤2100全民開講節目訴說親身遭李寧體罰之過程)。
⒍張奕云事件。
⒎吞辣椒暍剩下咖哩醬事件(97暑假梯隊)。
⒏互相聞屁股事件(98年寒假梯隊)。
⒐直仔(謝坤達)事件(98年7月)。
⒑壓地制頸事件(98年暑假梯隊)。
被告雖然站在反對麥得不當體罰的立場,但與麥得沒有任
何的退費糾紛也沒有其他任何利益糾葛,純粹是基於社會公義與同情受害家庭的角度上去發言。訴外人李寧與原告乙○○對我提出告訴的理由才是子虛烏有。本人小孩曾於最初參加幾次學習課後弦烈表示不喜歡麥得,但於李寧與原告乙○○的教唆下仍執意送他們去接受一週又一週、一梯隊又一梯隊的所謂心智訓練,期間亦曾接受體罰、口語羞辱的方式以逞其高壓模式的管控。而這樣的「學習課」換來的是什麼呢?被告的孩子再也不樂意課外學習,從此拒絕被告為他們安排的校外學習梯隊。身為父母者,有什麼比看到孩子因為自己的不智而受傷更令人痛心自責的呢。事實上,除了被告家庭受害,麥得以不實廣告不知欺騙了多少的家庭,前後十餘年,有多少無辜的孩子在錯誤的教導下成長。難道還要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繼續沉默下去嗎?如同上述,呂理安被不當處罰,只是麥得裡頭一直被隱藏的許多受傷案例之一。
⑴邱文純:於97年間某次我家做個案時,當時李寧說要設痛
覺心錨,無辜的理安就被叫來當作示範,以藤條打手心數下。
⑵呂理安可能是最不幸的一位。許多一時受麥得蒙編的家長
在終於憬醒以後,都立即脫離麥得,儘快的保護以及安撫受傷的孩子。唯獨可憐的理安,他是被執意圈陷在木棒藤條的陰影下,請問父母可以完全主導孩子的身體嗎?父母可以獨斷的主張或決定誰可以打自己的小孩嗎?如果有這樣執意讓孩子受傷的父母?只要有一絲是非道德之心的旁觀者,難道要因為顢昏的父母說「孩子是我的,我要怎樣就怎樣。」便禁口不語了嗎?難道不應該試著大力的搖醒還未清醒的父母?甚至應該讓其他聲援社會公義的大眾一起來保護最弱勢的小孩。
本人親眼目睹呂理安被李寧打。98年6月麥得招生說明會
前,因多位孩子未能完成要表演的照相記憶法,李寧在眾多家長面前毫不客氣的用棍子打小孩,包括呂理安和我家的小孩。(註:李寧可沒有一個一個問每個家長可不可以打他們的小孩?)⑴沈淑芳:97年冬天的某一天課後,理安媽(張月娟)靠過
來跟我說「我心肝真艱苦ㄋㄟ!囝仔打到帶回去自己縫!」我說「安ㄋㄟ甘好?」,張月娟接著回答「老師說安ㄋㄟ較有效」。
⑵陳念萱:有次李寧用藤條打我女兒十幾下,我當時嚇到背
貼到牆上。理安媽(張月娟)挨過來安慰我說「你這樣還小caseㄋㄟ,我們家理安被打到縫七針」。
⑶郭貞吟:張月娟說「被打嘛鼻子摸著,自己回去縫」。
⑷張守玉:張月娟說「打到自己縫」。
⑹於麥得事件前,張月娟與其他家庭的互動完全是平等而
無利害關係。在無壓力的狀況下,對其他家長真情流露的說詞當然足可採信。
被告懷疑訴外人張月娟於麥得事件後的立場與說法:
⑴張月娟於97、98學期間,除了固定的麥得上課日之外,其
他課餘時間亦與麥得保持密切的聯絡,也曾與李寧、乙○○私下交遊,譬如說一起聽音樂會、購物等等。這點是參加麥得的大部分家庭都知道的事,因為圍繞理祥(呂理安的哥哥)、理安身上的一些生活點滴,偶而就會在麥得的課堂上談起。即使在98年9月麥得宣佈休業停課之後,張月娟仍與乙○○、李寧保持著互動這點倒是由張月娟出現在媒體前聲援麥得而得到的推論。
⑵張月娟於98年10月22日出示偽造的吞火同意書(地院刑事
庭已勘驗影帶)。事實上,沒有所謂的吞火同意書存在。在當時許多家長將孩子送到麥得參加梯隊時,才在一張簽到紙張上看見梯隊訓練中可能會加入的特別活動,包括吞火項目。許多家長基於必須完成報到的理由,當然必須在簽到書上簽名。而有些較晚到的家長甚至完全不知有簽到這一手續,所以也沒有簽到就讓孩子進入梯隊。我家的狀況即是如此。張月娟與其他在第一時問力挺麥得的家長,於98年10月22日陪伴乙○○漏夜偵訊的當晚的「吞火同意書」當然是偽造的(一張怎會變成很多張?)。可笑的是,於98年10月23日李寧與乙○○召開的記者會上即宣稱找不到「吞火同意書」?僅事隔一日,力挺麥得的家長手握的「吞火同意書」通通不翼而飛了?總結以下幾點,說明本人發言之立據點與向張月娟求證之不可行。
⑴多位家長與孩子的親身經歷,由他們深刻清楚的描述中,
可對諸多麥得內一直被遮蓋掩飾的事件從個別角度多方比對,卻不謀而合。
⑵張月娟及其兩個孩子一直是屬於麥得的核心,與李寧和乙○○的關係不僅僅是教師與學員之交誼。
⑶張月娟本身為執業醫師,確實有能力完成簡單的縫合手術
。而口語中對於縫合針數的描述有多種醫學上可能的涵義,例如,一個傷口有深淺,有內層縫合及外層縫合、也有可能描述的是多個傷口縫針數的總和、甚至是一段期間以來,前前後後大約接受縫合的針數。至於張月娟於不同時間場合的雷同描述,卻於麥得事件後改口,其中間曲委卻已不得查證,因為縫合之傷口癒合後有可能疤痕微細至無法辨識,比如深度未傷及真皮層,或真皮層及皮下組織縫合良好,則傷口上皮之癒合就能夠幾乎不留下疤痕(呂理安於高院陳述,其幼時曾因美工刀劃傷手指而由其母親縫合,當庭法警檢視其手及雙臂,卻無明顯之縫合疤痕。由此可知,縫合之傷口不一定會留下疤痕)。
⑷話說回來,即使得知張月娟在事後否認,又如何再向一位
已立場明顯偏頗袒護麥得的人去探問極可能隱瞞的事實?⑸除了有邱文純、沈淑芳及陳念萱等人清楚的描述之外,參
照其他事件中李寧所施予的體罰程度,再加上本人親眼所見,我完全不用懷疑理安被打到受傷。試問,以一個一百八十幾公分高的男人,將藤條揮舞到可以把天花板打翻的力道下,有哪一個小孩的皮肉不會受傷?對照虐童事件的處理,通報者無須詢問施暴家長有無虐童
,如果家長否認難道就不通報了嗎?⑴呂理安受不當體罰,雖然不是其母張月娟所為,張月娟同意李寧多次莫須由的棍罰,何異其本人之祭罰。
⑵張月娟當然必須合理化甚至圓飾李寧體罰小孩的事實。但
暴力壓制的管教方式已脫離適度處罰的範疇。從公正客觀的存實,進而以保護兒童身心的共識來看,理安在麥得受到太多次的不當體罰,張月娟即使身為孩子的監護人,即使其為麥得辯解:李寧體罰徵詢過她的同意,然而她的同意可以阻擋憲法對人民的保護嗎(憲法第八條)?被告沒有必要,也不需要刻意去毀壞麥得的名譽,包括李
寧或乙○○的名譽。我只是想要喚醒一位母親。同樣身為一個母親,我完全能體會對管教束手無策時的那份焦慮,更知道那原始最真實的母愛的力量,它可以強烈到教人完全的放棄自己,但,請不要,千萬不要,迷失了妳自己。名譽與行為相依存,名譽是建立在信守良好德行上的,不是一天兩天、不是一件事兩件事可以論斷,如果要討論麥得的名譽,就不得不完完整整的看完麥得行銷詐騙的始末。如果麥得是個合汰的教育機構?如果麥得裡面沒有不當的體罰?沒有暴力脅迫,不管是肢體或言語的暴力?那麼,麥得是不會有名譽的問題的。我要說的是,毀壞麥得名譽的,不是被告,不是其他麥得家長,也不是麥得異言堂,是李寧和乙○○自己。原告方除了構陷無辜之外,更該為所作所為負責,欺弱詐騙之徒才是真正該道歉的人。
麥得所以無法營業係因本為違法經營與違章建築之機構。
⑴麥得在台南違法營業十餘年,若沒有兩年前的麥得事件,
沒有麥得異言堂揭櫫、吞火事件見諸媒體,有誰會知道危害孩童身心的機構就悄然聳立在我們身邊。
⑵事實上,正因為麥得其本身之諸多不合怯之處,是故於媒
體曝光後即自行宣布暫停營業,並封鎖機構網站,而後卻扮起受害者的姿態,巧編消費糾紛以擾亂社會視聽,更以個別控訴、多庭審議來施壓原本安居守分的家庭,除了一再干擾仍在自行療傷的受傷家庭之外,原告乙○○及李寧二人更是在浪費社會資源、虛耗法庭議事。
被告希望我們社會對凡是公義的事都能勇敢支持,被告望
對保護弱勢者,為弱勢者發聲的權利不要被抹殺,被告更希望司法是站在以社會正義的角度去審視人民行為的本心,以護衛良善的使命作出公正客觀的審判以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8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麥得違法事項一覽表、麥得提告一覽表、麥得宣傳廣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811號檢察官起訴書、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之課程資訊、麥得心情刊物、麥得網頁留言版(麥得異言堂)內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筆錄影本、麥得「舒緩壓力與催眠」課程內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298號追加起訴書等影本為證。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內容:
(一)不爭執事項:⒈原告主張被告有於98年9月10日至98年10月28日先後13次
在麥得異言堂部落格張貼如原告上開內容之文章,為被告所不爭執。
⒉原告就上開被告所貼之文章,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639號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第216號受理後,判決被告無罪,上訴後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4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而原告在刑事訴訟審理期間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併同刑案提起上訴後,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附民上字第80號判決上訴駁回。
⒊「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又稱「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
,為原告所經營,由李寧擔任講師。原告係長榮女中商業經營科、李寧則係陸軍官校土木系畢業。
⒋在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課程資訊於00000000麥得公告中
(卷㈠第122頁)在00000000講座題目:學習如何學習~談
N.L.P之運用,稱呼講師為「李寧教授」,該公告直至201
0.07.19尚刊登在課程資訊內。⒌李寧為書名「10倍速成長教育」寫推薦文「創造奇績」,
該書註明「本文作者為心智科學博士」。在赤崁國際青商會舉辦之演講,主持人介紹主講人為「李寧教授」;另有以「美國德州大學心理學博士」稱呼李寧之紅布條及網頁內容。
⒍原告與李寧二人因涉詐欺等犯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0年10月31日以98年度偵字第15811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刑事庭審理中;並於102年2月27日以100年度偵續字第298號對李寧之傷害犯行追加起訴。
(二)兩造爭執內容: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所刊載13篇文章內容,有妨害原告之名譽,至100年10月20日具狀上開內容,對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則抗辯對上開刊載內容已盡查證之能事,並無損害原告之名譽等如上所載之內容,從而本件兩造之爭點即在於被告上開刊登文章內容是否有損害原告之名譽為斷。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其事實欄所載13篇文章,姑不論是否符合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構成損害名譽之結果,縱有成立損害名譽,其受損者為原告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又稱「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該機構雖係原告所經營,惟無法依一般社會常識認知該機構即等於原告本身,而「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又稱「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並非自然人,不可能發生「精神上之痛苦」,自無請求精神賠償之餘地,是以原告聲請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云云,即屬無憑。
(二)原告主張上開13篇文章,固係被告所貼在麥得網站,惟被告確實有所查證,主觀上確認有各該事實,是以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出於為不實之陳述,因之有關被告被起訴之相關妨害名譽之犯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第21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40號判決被告無罪確定,相關之理由已詳載在該二份判決書內,不再贅述。而有關描述呂x安之相關事實,雖經其母親在網業中貼文澄清,然在呂x安之母親貼文前,在麥得家長間已傳得沸沸揚揚,此亦經諸多證人在被告被訴之刑案中多所證述,是以有關此間之事實為何,亦難單憑呂x安母親上開貼文即認定被告上開文章內容非屬真正。
(三)再者縱被告現無證據證明所述內容確屬真實,然其上開文章中,指陳呂x安母親就系爭事件有在網站貼文,僅上開貼文為不實而已,此內容自有使閱覽被告文章之人可看到呂x安之母親已出面否認有上開事實,則上開貼文內容僅可使閱覽者認知「被告係確信有上開事實之事在,且否認呂x安之母親所為之澄清」,且要說服閱讀者也相信被告所述之內容,但尚留給閱讀者正、反兩面之說法,讓閱讀者自我判斷。此與妨害名譽之人,僅片面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而未提供兩造說法之作法相異,是以呂x安之母親亦陳稱曾有很多人當面問他相關事實等情,即知被告上開貼文並未達使閱覽者一看即信以為真之程度。而原告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或「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係對社會為公開招生之類補教機構,則其教育之內容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該機構之宣傳是否事實,有無虛構事實而為招徠客戶之手段,應儘可能攤在陽光下供人檢驗,被告辯稱其上開貼文內容,並未逾可受公評之範圍等情,尚非不可採。
(四)又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被告上開貼文內容,縱因證據上無從證明有各該事件存在,或有言過其實之疑,然麥得機構是否有上開事實,為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原告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或「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係經營類補教業務,以課程及師資為其營業之根本,招徠學生之手段。姑不論其課程內容為何,然其唯一之講課之人係等同於大學之陸軍官校土木系畢業之李寧,並無證據證明李寧曾有學習相關之心理學知識,獲得教育部認可之教授名銜,然一再對外以教授、心理學博士等專家名稱相稱,或知他人以教授、博士相稱而不自行更正或請求更正者,致使接觸麥得之人均誤認李寧係教授、博士,並因此而參與麥得之課程,試想,假如原告經營之麥得機構沒有讓人誤認李寧係教授、博士,會參與麥得課程之人有幾?亦即麥得之所以有招到學生,大部份甚或全部係因誤認講課之李寧係教授、博士的關係,如果學生或家長知道李寧之真實學歷,應不會有人願意參加麥得之課程,是以原告與李寧之行為,因涉有詐欺等犯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10月31日以98年度偵字第15811號提起公訴在案。尚且不論原告及李寧二人有無刑事責任,然原告與李寧上開招致消費者誤認之欺瞞行為,已足以使社會上對原告所經營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或「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之評價貶損至極,本無待於被告上開貼文,誠所謂「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是以被告上開貼文內容,與原告社會評價之貶損並無關連。
(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明定,亦侵害人格法益,尚需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本件原告所經營之麥得機構,在兩造間糾紛發生後,可能遭受之唯一損失係招不到學員,而麥得機構之所以招不到學員,唯一且可能之原因為-擔任講課之人李寧並非教授、博士,因其「西洋鏡被拆穿」,公諸於世,沒有人會再受騙,所以招不到學員。縱然被告上開貼文可能有使麥得陷於招生困難之境界,然因麥得已無法招到學員,則被告貼文與麥得招不到學員結果已無因果關係,從而被告上開貼文內容亦不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則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云云,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以被告在麥得網站發表上開13則文章為由,認對原告有妨害名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如聲明所載之二項給付,其請求為無理由,已如上所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就聲明第一項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部分,本件原告受敗訴之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