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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 告 李慈純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律師

林姿瑩律師被 告 林杏如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係本於民法第675條規定請求被告交付合夥事業帳冊等,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者,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