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81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林杏如 住臺中市○○區○○路916之3號2樓之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徐朝琴律師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李慈純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律師
林姿瑩律師複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25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塗銷商業登記上之合夥人登記,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者,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