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杏如
18居臺南市○區○○路186之1號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慈純 住臺南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281號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