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2號上 訴 人 劉環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292號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8,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