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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 告 蔡芳櫻(即蔡雲添之承受訴訟人)

蔡坤龍(即蔡雲添之承受訴訟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複 代 理人 陳昆和律師原 告 秦蔡芳梅(即蔡雲添之承受訴訟人)

蔡芳倩(即蔡雲添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蔡芳敏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複 代 理人 徐朝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