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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6號上 訴 人 蔡芳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芳櫻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6,656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萬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