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輝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振生、黃益煌、蔡孟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孟良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事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7,1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