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04號原 告 曾昆龍

林昭武訴訟代理人 黃秀灼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間請求確認法律行為無效事件,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訴請確認兩造於民國82年10月13日所簽署並經本院公證處以82年度認字第20563號認證之切結書二紙無效,經本院審視該二紙切結書,本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且顯具有財產價值,自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即應按原告就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為核定之基準。而依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要原告書具切結書,並經由鈞院認證之合法手段,覬覦土地上百諺譽公司之建物…亟欲奪取百諺譽公司之25棟房屋,迂迴巧取利益,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應屬無效。」等語觀之,原告就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為該25棟房屋之價值,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查報坐落於臺南市○○區○○段661、661-6、661-7地號土地(重測後及分割後為文化段341地號等25筆土地)上25棟房屋之價值,並請提出足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資料(如房屋稅單或房屋鑑價報告)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裁判日期:20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