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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23號原 告 王金釧即祭祀公業王萬盛管理人被 告 王金山被 告 王振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分別於100 年10月21日、100 年11月4 日合法送達於原告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日期:201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