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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 告 薛紫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俐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敘明本件訴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檢附書狀繕本1份,以利本院對被告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裁判日期:201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