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 告 薛紫芳被 告 陳惠俐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俐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依起訴狀及陳報狀所載,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6,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