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魏侯桂美即魏楚侯之.
魏聿叡即魏楚侯之繼.魏芷荺即魏楚侯之繼.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魏敬唐即魏楚侯之繼.被 告 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錫鏗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魏楚侯於本件訴訟中(民國100年12月22日)死亡,被告於101年3月9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魏侯桂美、魏聿叡、魏芷荺、魏敬唐等人承受訴訟(本院卷第7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訴外人黃有忠即黃良川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黃良川之遺產,惟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048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查封訴外人黃良川之遺產時,將訴外人魏楚侯所有坐落台南市○○區○○里○○街○○○巷○○號未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誤認係執行債務人黃良川之遺產所有而予以查封拍賣。惟系爭房屋係訴外人魏楚侯於98年12月25日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向訴外人黃有忠即黃良川之遺產管理人購買,詎執行法院疏未查證,遽以系爭房屋仍為黃良川之遺產而強制執行。嗣訴外人魏楚侯死亡,原告等人為魏楚侯之繼承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自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並求為判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048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屋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被告則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0488號強制執行程序已進行至被告領取系爭房屋分配款,是拍賣程序業已終結,即被告不得請求撤銷已終結之拍賣程序。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固定有明文可參。惟強制執行法第15 條所定第三人異議之訴,乃係以排除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同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如已終結,則雖因該執行標的物之賣得價金不足抵償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致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第三人亦不得提起異議之訴,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因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故執行標的物經拍賣終結而未將其賣得價金交付債權人時,對於該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謂已終結,第三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已終結之拍賣程不能依此項異議之訴有理由之判決予以撤銷。故該第三人僅得請求交付賣得價金,不得請求撤銷拍賣程序,亦有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之聲明乃係請求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048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應予撤銷乙節,有原告之起訴狀在卷可稽。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048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該執行標的物即系爭房屋經執行查封後拍賣,已於101年1月19日由買受人童玉娥得標拍定,並經本院於101年2月7日以南院勤100司執意字第50488號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童玉娥,將所拍得之價款於101年3月21日交付給債權人即被告,並發給被告債權憑證,整個執行程序全告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04 8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依前揭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意旨,系爭建物之執行程序業已全部終結,並無從撤銷,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建物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三)從而,原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判決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就系爭房屋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900元,此外,本件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