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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8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陳浚鎰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浚洧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398號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共32,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1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