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號原 告 二王廟法定代理人 李清風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被 告 沈金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攤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前,以書狀敘明向網寮市場攤販所收取清潔費、管理費之用途,並檢附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呈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