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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送達代收人 林丞鏞被 告 王星尹

王俊仁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孟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裁判日期:201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