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林李碧蘭訴訟代理人 賴鴻銘律師

黃俊達律師蘇文斌律師被 告 張正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預納證人旅費新臺幣伍佰參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聲請訊問證人韋玲玲,有命被告預納證人旅費新臺幣538 元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