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5號原 告 陳瑞乾被 告 李錦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