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 陳瑞乾被 上 訴人 李錦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狀陳明對於第1 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此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