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51號原 告 馬浚文兼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馬南生被 告 魏殳砡兼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玠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黃玠庸等應公開登報向原告道歉」,嗣於民國100年6月1日變更聲明為:「被告魏殳砡應書面或口頭道歉,不用登報」,復於100年6月16日追加聲明為「被告黃玠庸應至廟宇前演布袋戲謝罪及至原告祖先牌位上香道歉,被告魏殳砡應至原告祖先牌位上香道歉」,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其變更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定,即為法之所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已育有一子即原告馬浚文,且有實質婚姻關係共同生活達25年,因原告馬南生三年前腦溢血中風,導致殘障不良於行,又逢家道中落貧困,均由被告魏殳砡負責照料生活起居,被告魏殳砡已失業多年,為了補貼生計,始報名參加政府為幫助失業市民就業的「希望就業方案」,並於99年11月1日起在臺南市交通局交通工程科擔任臨時員工,日領新臺幣(下同)800元,該專案由被告黃玠庸負責管理。這期間原告馬南生回大陸省親,直至99年11月13日晚上才返回臺南,卻在同居人即被告魏殳砡所使用的手機內,發覺其另一魏姓男同事,傳有煽情的求愛簡訊給被告魏殳砡,疑似性騷擾,遂立即致電其主管即被告黃玠庸告發被告魏殳砡被性騷擾,被告黃玠庸不但未予以妥善處理,反而因垂涎被告魏殳砡美色,竟暗中利用主管職務之便,知悉被告魏殳砡無照騎機車,為達姦淫部屬的目的,利用職權違法替其掩護,被告黃玠庸身為公務員其行為顯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以魏殳砡順服作為其獲得該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藉機親近勾引魏殳砡成姦,被告等有了性關係後,黃玠庸並利用政府資源,除在上班時全程替魏殳砡代勞按計流量馬錶,甚至在同事前公然稱呼魏殳砡HONEY,並趁原告馬南生於00年
11 月29日赴臺北時,更明目張膽暗中天天約會,經原告調閱被告魏殳砡手機通聯紀錄,始發覺兩人有不正常關係,遂於99年12月6日向被告上司黃仁邦科長檢舉,也因上司偏袒只予以告誡,使得被告黃玠庸更加有恃無恐,甚至為求被告魏殳砡拋家棄子與其同居,更以和事佬身份介入,並搧動原告將在外與其通姦的魏殳砡趕走,以達到其誘姦被告魏殳砡在外同居的陰謀,而被告魏殳砡居然在99年
12 月21日原告馬南生赴臺北探望母親時,狠心遺棄同居二十多年的中風原告馬南生及其子馬浚文於不顧,在外租小套房暗中約會,進而在100年3月1日公然搬入被告黃玠庸處公然同居,使原告二人身心創傷至深,原告馬南生並因此得了嚴重憂鬱症,至今無法康復。
(二)被告黃玠庸利用職務及金錢和誘魏殳砡,罔顧原告與魏殳砡已共同生活二十餘年,早年私下並訂有婚約,並育有一子即原告馬浚文,雖因故未能辦妥結婚手續,但已是實質馬家媳婦,有實質婚姻關係的家人,如今因被告魏殳砡被被告黃玠庸和誘拋家棄子,原告馬南生中風在家無人照顧,晚年突遭受被遺棄的巨大家變,身心創傷委實難以承受,然被告等完全否認也未有任何道歉之詞,使原告精神及名譽上都受重大損害,被告等理應公開登報向原告道歉,以撫平原告馬南生身心創傷。又原告馬浚文因其母被被告黃玠庸利用職權金錢誘姦而拋棄中風父親,身心名譽均嚴重受損,為此甚至與被告魏殳砡斷絕母子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原告起訴狀誤載為第2項):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被告等行為造成原告馬浚文精神、名譽、親情重大受損,除應登報向原告道歉賠罪,並請求精神賠償9萬元。
(三)聲明:⒈被告黃玠庸應公開登報向原告道歉,並至廟宇前演布袋戲
謝罪及至原告祖先牌位上香道歉、被告魏殳砡應口頭或書面向原告道歉並至原告祖先牌位上香道歉⒉被告黃玠庸應賠償原告馬浚文9萬元精神慰藉金。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⒈被告稱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在十餘年前即已分手,是
原告哀求被告魏殳砡回去照顧兒子馬浚文等語,事實是被告魏殳砡曾為了貪圖有婦之夫莊惠林的金錢,因而紅杏出牆,後因走頭無路,才苦苦哀求原告原諒,原告考量兒子還小,因此才接納被告魏殳砡回家,繼續維持實質婚姻關係至今,原告有和解書及錄音存證。
⒉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以口頭訂有婚約,被告魏殳砡之
父十餘年前因病去世,原告亦以女婿身份出席喪事,平素被告魏殳砡均以馬太太身份持家,馬家祖先大都由其負責祭拜,原告先父每年掃墓也均以馬家媳婦參與,甚至原告馬南生中風住院時,被告魏殳砡也以老婆身份不辭辛勞入內照顧,甚至大小便及往後復健也由被告魏殳砡全心照料,原告六十歲生日被告魏殳砡也以老婆身份為原告做壽,並招待親友,雙方以往雖曾如一般夫妻間有爭吵,但都能互相體諒,甚至被告魏殳砡前幾年因年紀已近中老年,又將臨更年期對性生活不感興趣,原告也體恤雙方已老,尊重考量生理狀況,加以家貧租屋處房間太小,所以才分房睡,並非如被告黃玠庸所述,且原告之母住在臺北市,原告除每年去探望幾回外,均與被告魏殳砡及其子共住租屋處。
⒊被告黃玠庸係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臨時約聘人員,被告魏殳
砡赴臺南市政府「希望工程專案」求職,其因無機車駕照,根本不符合條件,而被告黃玠庸見魏殳砡頗有姿色,居然違造文書違法給予錄取,並給予金錢及工作上的援助,被告魏殳砡因長期失業為了工作生存,遂順服在被告黃玠庸的淫威下。而原告馬浚文不知情,以為被告黃玠庸與其母是純同事關係,始幫其母即被告魏殳砡在外租屋,事後得知事實真相,為此身心均受重創,並因此與其母絕裂。⒋又當初被告魏殳砡欺騙原告父子,為減少雙方誤會摩擦暫
時在外租房,所以原告馬浚文才幫其租房,使其母短期舒解被告父親誤會的壓力,而被告魏殳砡在原告家中三樓臥室還保留,只帶數件日常換洗衣物,大部份物品均留置在其臥室內。被告黃玠庸先誘姦魏女,後再挑撥原告家庭間感情,促使魏殳砡孤立無親又無友使其中計就範,造成原告家庭悲劇,至今仍不知悔改道歉。
⒌被告辯稱魏殳砡十餘年前因原告馬南生對其妹魏翠媚提告
公然侮辱,及考量兒子還小,所以簽下和解書換回原告對其妹的控訴,然實際上是因被告魏殳砡與訴外人莊惠林在外租屋通姦,被原告發覺姦情,被告魏殳砡居然還謊稱誣告原告馬南生妨害自由,因原告有暗中錄音保留證據,被告魏殳砡自知誣告,所以才懇求原告原諒不再追究,原告考量孩子尚小及十餘年的實質婚姻關係感情,因此才繼續維持實質婚姻關係至今。
⒍所謂實質婚姻關係並非以性交為必要,原告馬南生因體恤
被告魏殳砡步入中年已屆更年期,何況夫妻感情非建立在性愛上,所以也不勉強。而被告黃玠庸則是以姦淫為目的,並離間原告與魏殳砡家庭感情,使魏殳砡孤立無援,最後走頭無路只能委曲與又矮又醜又無地位的市府臨時雇員被告黃玠庸暗中草草登記結婚,由此行為更可證明被告等初相識就已有姦淫的事實。
⒎被告黃玠庸利用職權姦淫下屬,並引誘被告魏殳砡拋家棄
子,如此敗壞社會風俗習慣的事實,被原告發覺姦情後居然還不知悔改,並一再的否認並揚言要告原告誹謗罪,管區警員謝應寬到場其又怕吃上誣告官司不敢提告,其惡行原告馬南生已向法院提出告訴,現由臺南地檢署偵辦中(100年度核交字第1536號),又被告黃玠庸一再騙稱其月入38,000元,家中有唸大學和南二中的幼子要供應生活,還是其死去老婆的父母幫忙資助外孫唸書生活,所以其妻死亡十多年也無能力結婚,又無家產也無正職,又欺瞞原告相信其不是姦夫,事實上其又矮又醜,說話有時還會伸出小舌頭,就如同一隻吉娃娃狗,如此奸詐惡毒的小人,破壞導致原告家庭四分五裂,甚至使原告馬南生因此得了憂鬱症,然被告等居然無惻隱之心,並暗中結婚登記,想使原告病情加重,不能再追究渠等傷風敗俗的醜事,對如此狼心狗肺的被告,原告只求一個道歉,而渠等卻毫無歉意,因此才要求登報道歉,以稍解心中之恨,能放下使雙方無辜家人不再受牽累。
⒏被告馬浚文與其母即被告魏殳砡感情深厚,去年母親節還
親手精心製作感恩卡以表愛意,沒料到其母已屆中老年,居然被告黃玠庸還設計姦淫其母,並利用不知被告姦情的原告馬浚文,幫其母在外租屋供被告黃玠庸方便姦淫,為此還傷了父子情,對被告等傷風敗俗的不道德姦情,除深感痛恨不齒及痛苦,並因此斷了母子情,永不來往,而被告黃玠庸還不知廉恥,繼續誘騙其母草率登記結婚供其姦淫,如此毀人母親的名節,使原告馬浚文和其母均痛苦萬分,母子情千百萬難賠償,但因無力支付高額賠償訴訟費用,除要被告等登報道歉,只能要求被告黃玠庸賠償區區9萬元精神賠償慰藉金。
⒐被告魏殳砡本性不壞,但因童年家庭貧困,其又肯為家庭
犧牲,國中即在菜市場賣排骨為家計效力,因此沒受到良好教育,而其母亦不識字,未給予正確的道德教育,因此只知道為錢出賣自己靈肉,當初其等也是金錢交易下的「你情我願」,後來被告魏殳砡硬要生下原告馬浚文,使得原告馬南生二十餘年前與長子馬志達其母分手,而專心與被告魏殳砡成立一個新的家庭,然被告魏殳砡精神有點異常,喜怒無常時好時壞,之前家教也沒有貞操觀念,年輕時如花似玉,居然能為錢而與臺南首富之孫,拄著兩根柺杖小兒麻痺的蔡明晃交往同居,然最後還是被拋棄,與原告訂婚這二十多年來,對原告父子均盡力討好,但卻經常在外濫交男友,並有偷竊惡習,屢勸不聽,原告為了怕其被捕,為此也常吵架,原告家道中落,而被告卻經常在外帶回高價的土魠魚討好家人,原告中風後也無力給其富裕的生活,被告魏殳砡對家人的好實在令其難以責備其的不是,這次為了貼補家用,才會因無駕照,為了被告黃玠庸能違法給予錄取,才能賺到一日800元的薪水,所以才會順服上司黃玠庸的姦淫,否則被告魏殳砡年已半百又屆更年期,怎可能跟相識數日又矮又醜的黃玠庸上床呢?被告黃玠庸不知廉恥的說渠等是「你情我願」,根本是一個交易行為,被告黃玠庸也因此被移送法辦,將來也可能為此受刑,而被告魏殳砡也為了姦情曝光,無顏面對被其欺騙的家人,所以才一錯再錯,做出不可理喻的怪事,嫁給一個相識不久又矮又醜又窮的陌生人,而且依命理被告黃玠庸壯年喪妻有剋妻命,又無家產,死後被告魏殳砡更無生活保障,正因為被告魏殳砡的精神異常,容易為有心奸詐小人如黃玠庸之流所利用,等到清醒時再回頭已是百年身了。
⒑被告二人雖已草草結婚,但是只證明渠等當初已有姦情,
在刑法上原告雖然不能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在民法上渠等為了各自利益,而不顧傷及無辜的家人,依民間習俗被告黃玠庸要「洗門風」來道歉賠償,就如同王雪紅之母與王永慶雖無登記,但也是公認的實質婚姻關係。原告馬南生和被告魏殳砡同居生活將近九千個日子,又育有一子馬浚文也已23歲,被告魏殳砡去市府上臨時班,原告在家中煮飯洗衣,甚至唯一的代步機車也供其使用,如此用真心對待,其卻不顧原告受打擊,會再度中風,豈是個知恩圖報的人嗎?又一再和被告黃玠庸暗中通姦,甚至還向原告保證其等只是純聊天,其不可能會看上人財均無的矮子黃玠庸,並約定農曆年間休假,要在城隍廟發誓以表清白,後來數度被原告抓到被告等暗中約會,所以回首無路,只能抓住世上唯一願養其的色狼,這段時間其已精神彷彿,騎機車外套掉了也不知,還是原告跟隨在後撿起來送還給其,連其最注重的信用卡也置之不睬,只為了千餘元卡債被罰違約金,信用卡法務人員經常打電話到原告家催討,這完全不是身為原告家人時的魏殳砡,其嫁給黃玠庸是個自殘的行為,否則原告一個是其唯一的骨肉心肝寶貝,一個是其相處二十五年了解其並能保護其原諒其的同居未婚夫家人,以上種種行為都是令人匪夷所思,也就是其有精神疾病,被告黃玠庸趁人之危、奪人所愛,行徑實在卑陋無恥下流,被告黃玠庸以為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但其實是為其姦人妻女的惡行現世報。
⒒被告魏殳砡和黃玠庸的姦情會曝光,也是因被告等在上班
時來往行為反常,甚至被告黃玠庸還在上班路邊統計交通流量時,全程將被告魏殳砡手中兩個計量馬錶接手服務,並向同事吹噓魏殳砡是其女友,並且無恥的在大庭廣眾叫魏殳砡HONEY,而在被原告向黃建邦科長告發利用職權使部屬順服涉嫌性騷擾,被調到他職,居然還利用上班空隙繼續勾引,每日都買一杯咖啡,自己喝了一口,還放置某處而被告魏殳砡也拿來飲用,同事們都心知肚明,其等已有姦情並暗中向原告投訴,最惡劣的行為是明明和矮子黃玠庸通姦,卻轉移目標嫁禍給另一男同事魏經洲,原告還因此向臺南市政府人事處告發魏經洲性騷擾,差點使得魏經洲去職,被告魏殳砡為了貪圖男人錢財,到處去放電,並還向魏經洲述說數年前在餐廳打工時認識小其十六歲的男孩,與其做愛的種種事跡,此事並經被告魏殳砡向原告承認,並說年輕男孩的肉體使其懷念,並洋洋得意跟幼齒上床不用花錢比許純美還強,毫無羞恥之心,再加上原告所知其有兩次無意識將千元大鈔丟入垃圾袋,前一分鐘哭,後一分鐘便可破涕為笑,其他生活細節更可證明其精神反常,而在世上其除了原告及家人,其甚至連一個交往同性女友均無,由其手機通聯記錄,便可知其為何會委曲不顧家人反對,視婚姻如兒戲,做出如此反常的行為。
⒓原告馬南生深研法律數十年,為人正直不拘小節,出身富
貴家庭,晚年家道中落,又腦溢血中風殘障,被告魏殳砡不畏勞苦,在中風期間守候在加護病房內,又不怕惡臭替原告擦屁股倒馬桶,原告中風時傷了腦部,脾氣格外暴燥,而被告魏殳砡都能忍耐不趁機離去,此種感情深厚遠非一般夫妻可比,原告有一陳姓友人,甫中風和其結婚二十年的妻子便離去,並要求離婚,但被告魏殳砡與原告深厚夫妻情,沒有一個朋友做得到此行為,甚至家母林珠英都被感動,還計劃將來在大陸房子賣掉,在臺南買一間公寓給被告魏殳砡,但魏殳砡有非常反常行為,願替原告照料糞便,卻不肯替原告點眼藥水,時常說愛原告,有時還叫原告給其親一下,行為根本不像一個祖母級的女人。被告魏殳砡所有珍貴相本均放置在其臥室內,衣物、化粧品等大部份留在家中,只帶走一些隨身衣物,並表示是因為被誤會其與被告黃玠庸姦情,經常為此爭吵所以要暫時單獨清靜一下,過後再搬回,甚至將信用卡均交給原告使用,足徵原告與被告魏殳砡感情至深,所以受傷害也最深,因此希望被告登報道歉。
三、被告抗辯略以:
(一)原告稱被告黃玠庸和誘被告魏殳砡拋棄中風的原告脫離家庭乙節,惟依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規定要件為「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而被告魏殳砡早已年滿二十歲且有完全行為能力,且被告魏殳砡亦未婚無配偶,因此原告所指和誘被告魏殳砡之情事並不成立。
(二)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並無婚姻關係,亦於十餘年前即已分手,因原告哀求被告魏殳砡回去,而魏殳砡因考量其子馬浚文當時年紀尚小,需要有人照顧,因而委曲回去照顧小孩;又約自七年前起二人即已無同房,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早已無同居之實,僅同住一屋簷下而已,且原告鮮少於臺南市之住址內居住,因此並無共同生活之實,更無所謂有實質婚姻關係。故並無原告所聲明拋棄中風之原告脫離家庭之情形。
(三)被告二人均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自有判斷能力,又目前均為單身無婚姻關係,且二人交往為你情我願,何來利用公務職權和誘被告魏殳砡之情形,並無所謂傷風敗俗惡行之情形發生。原告所稱被告黃玠庸暗中利用主管職務之便,藉機親近被告魏殳砡等情事,大多為原告自行揣測,且自原告向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陳情後,為免原告誤會,因此被告黃玠庸之長官已告誡,並要求其與被告魏殳砡於上班期間應謹言慎行,而其與被告魏殳砡亦於上班時間避免接觸。
(四)另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所生之子馬浚文,因長期觀察父母相處模式,經常聽到其父以語言暴力羞辱母親,深知父母早已不合,惟其為人子不便介入,僅向母親述明尊重其決定,並主動幫其母搬家,因此原告馬浚文並不認為被告二人交往為傷風敗俗惡行,而致身心受心受創之情形。
(五)被告魏殳砡確曾與有婦之夫莊惠林交往,惟因遭原告馬南生四處向被告魏殳砡之家人告狀,而被告魏殳砡之家人因不堪原告馬南生多次騷擾漫罵而與之發生爭吵,原告馬南生自恃法律常識過人,遂向路竹分局刑事組報案,對被告魏殳砡之妹魏翠眉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後因被告魏殳砡怕其妹無辜遭受牽連,並考量其子尚小,因此簽下和解書以換回原告馬南生對其妹之控訴。而後原告馬南生偶而會以言語羞辱被告魏殳砡,雙方關係已漸行漸遠。又原告馬南生所述被告魏殳砡於其中風期間對其照顧等情事,乃被告魏殳砡念其照顧伊二十餘載,所做之報恩行為,非其所謂因夫妻之關係所為。
(六)原告馬南生謂被告黃玠庸搧動被告魏殳砡拋夫棄子,在外租屋供被告黃玠庸姦淫等情事,更是無稽之談,因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並無結婚,而其子馬浚文已長大成人,獨立在外生活,何來所謂拋夫棄子、傷風敗俗之事。而原告稱被告黃玠庸於99年12月18日以和事佬身份到原告家中,鼓吹原告將被告魏殳砡趕出家門乙節,亦為原告亂叩罪名,因當日原告馬南生以電話要求其至家中說明狀況,期間原告馬南生一直對被告黃玠庸述說被告魏殳砡之過去及詆毀魏殳砡,因此被告黃玠庸當時以質疑口吻問原告馬南生:「馬先生,我有一事不解?既然她那麼不好,為什麼不隨她去。」,而非鼓吹原告趕走被告魏殳砡;而租屋乙事為被告魏殳砡考量兒子已長大成人,已無理由仍居住在原告馬南生所租之房子,因此搬出想過自己之生活。
(七)原告馬南生之母所述雖為事實,但夫妻感情好二十年,已無法表示現在不會離婚,何況被告魏殳砡與原告馬南生一直以來僅為同居關係,且早已不合,並於99年12月底左右,搬出自行居住,已明確表明與原告馬南生分手並斷絕同居關係之事實,當然有權利再行交往其他異性朋友之自由,而且被告魏殳砡當初亦無婚姻關係存在。而所述被告魏殳砡於原告馬南生中風期間對其照顧等情事,實乃被告魏殳砡心性善良,念其照顧二十餘載,所做之報恩行為,非所謂因夫妻之關係而所為。
(八)證人魏經洲所述發簡訊騷擾被告魏殳砡乙節,為原告馬南生檢舉並將簡訊內容傳給被告黃玠庸,而臺南市政府人事處亦指示我要瞭解並處理;後來黃玠庸私下先與魏經洲通知有人檢舉,但為保有其名譽,僅會在開會時以宣導方式說明不得性騷擾同事,並不會指名特定人,希望其不要再有此行為(之後其就沒有再傳性騷擾之簡訊),且事後黃玠庸之科長黃仁邦亦特別在開會時教育大家性騷擾防治法,而後才將魏經洲與被告魏殳砡分成不同組。
(九)被告魏殳砡與魏經洲於聊天時會提起曾與小其十餘歲之男生交往(並無同居),是魏經洲想追其,其為了想讓魏經洲認為其不好,不要再糾纏,而講出曾經有小男生追其之事,並不是魏經洲自作多情以為之性挑逗。
(十)因被告黃玠庸負責臺南市之交通號誌設計管控,所以利用本次99年短期就業人員,協助調查蒐集部份主要路口交通流量資料,因渠等均非有此工作經驗人員,且被告黃玠庸亦想實地瞭解號誌秒數分配是否適宜,因此均會前往巡視;因工作人員分四組分別負責各個方向之汽、機車轉向流量,被告黃玠庸就會在渠等之間來回查看調查資料,因被告魏殳砡有一攜帶式小椅子,因此累了就會要求被告魏殳砡將椅子讓其坐著休息,而其會幫被告魏殳砡計數交通流量。至於喝咖啡是有一次在永華路與文南路口,被告魏殳砡在休息時段進入超商買一杯咖啡請其喝,但後來因其另有公務要處理,而未喝完留在現場,被告魏殳砡才將咖啡喝完,並非每天都與其同喝一杯咖啡。
(十一)魏經洲所述被告黃玠庸稱呼被告魏殳砡HONRY乙節,為99年11月3日時帶全部之短期就業人員,至海佃路與府安路口做交通流量調查之實作訓練,當時共有二十人分別坐在海佃路東西兩側堤岸邊,大多併坐在一起,被告黃玠庸開玩笑要求要坐在被告魏殳砡旁邊,魏經洲戲稱其是黃玠庸之HONEY,因此後來幾天,其去巡視渠等時才會有所謂之來看HONEY之說。而當時其實只是其與被告魏殳砡較有話聊而已,並無特殊關係。且自原告馬南生向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陳情後,為免原告馬南生誤解,因此其之長官已告誡其,要求其與被告魏殳砡於上班期間應謹言慎行,其與被告魏殳砡亦遵照指示於上班期間避免接觸。
(十二)另原告在民事準備書㈡所提十餘年前被告魏殳砡搬回路竹家,原告馬浚文去尋被其拒於門外乙節為扭曲事實,當時被告魏殳砡與原告馬南生分手搬回路竹家,原告馬南生曾帶著原告馬浚文至路竹魏殳砡家門前漫罵,被告魏殳砡與其母因害怕而躲於鄰居家裡,見原告馬浚文被放置在家門外,因此打電話委託其妹魏翠眉暫時帶回照顧;魏翠眉事後與原告馬南生吵架致遭原告馬南生控告為公然侮辱之情事。
(十三)綜上,原告所述被告黃玠庸利用職權及金錢和誘被告魏殳砡之情形並非事實,因此無需依原告要求登報道歉及賠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馬南生主張被告黃玠庸利用職務及金錢和誘被告魏殳砡,罔顧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已共同生活同居20餘年,且育有一子即另一原告馬浚文,雖因故未能辦妥結婚手續,然已有實質婚姻關係,被告二人之行為構成係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云云;為被告二人所否認,並以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間並無婚姻關係,被告二人交往與結婚並未侵害原告任何權利等語,資為抗辯。查:⒈按所謂男子與女子間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必須雙方有產
生此種夫妻生活結合關係之意思合致,始能成立,並非男女之間曾有性關係或同居生活,即可推斷為其有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查,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二人均為成年人,且均無婚姻關係,此為二人所不爭執,則二人如確有意結合為夫妻共組家庭,儘可合意結婚成為夫妻,自不能僅以二人曾有性關係或曾同居之事實,或者被告魏殳砡曾於原告馬南生中風期間照顧原告馬南生,即遽認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間有類似夫妻結合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原告馬南生與被告魏殳砡間有類似或實質之夫妻關係云云,尚難憑採。
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有:⑴有侵權行為、⑵侵害他人權利、⑶侵害行為為不法、⑷被害人受有損害、⑸侵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⑹有故意與過失、⑺侵害行為人有責任能力。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換言之,婚姻關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間應彼此尊重,互守忠實義務,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此種關係具有人格之性質,對配偶雙方均具有重大利益,與有配偶之人通姦,乃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係對該配偶不法侵害,自屬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之「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然其前題要件,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始有所謂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本件原告馬南生既非被告魏殳砡之配偶,亦難認與被告魏殳砡間有何類似或實質之夫妻關係,已如前述,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馬南生對被告二人間之交往及結婚,自無任何權利可以主張。是原告馬南生主張被告二人間之交往及結婚侵害其權利云云,自不足採。
⒊綜上,原告主張被告二人交往及結婚之行為損害馬南生之權利云云,不足採信。
(二)原告馬浚文主張因其母(即被告魏殳砡)被被告黃玠庸利用職權金錢誘姦而拋棄中風之父親(原告馬南生)致身心名譽均嚴重受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請求被告黃玠庸應賠償原告馬浚文9萬元精神慰藉金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無論係被告黃玠庸與被告魏殳砡間交往與結婚之行為,或被告魏殳砡未與原告馬南生在一起之行為(即原告馬浚文所指魏殳砡拋棄其父馬南生之行為),均與原告馬浚文無關,則原告馬浚文主張被告黃玠庸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馬浚文云云,自難憑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二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黃玠庸應公開登報向原告道歉並至廟宇前演布袋戲謝罪及至原告祖先牌位上香道歉,被告魏殳砡應口頭或書面向原告道歉並至原告祖先牌位上香道歉,被告黃玠庸應賠償原告馬浚文9萬元精神賠償慰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