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莫駱幼齡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複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被 告 呂進清
廖金重蔡正和李正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王盛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