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原 告 莊吳金英
莊雅青莊惠蓉莊文華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進雄以上原告與被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炎峰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查報台南市○○區○○街○○○巷○○弄○○號、46號、48號房屋目前之買賣價值各若干?
(二)查報台南市○○區○○街○○○巷○○弄○號、6號、8號房屋目前之買賣價值各若干?
(三)被繼承人莊一平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四)被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五)被告李炎峰最新號、6號、8號房屋係由被告李炎峰居住使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