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原 告 莊吳金英
莊雅青莊惠蓉莊文華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莊進雄以上原告與被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之6棟房屋現值核定為1,28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原告僅繳納10,460元,尚不足3,3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