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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炎峰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吳金英等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63號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訟爭之六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以六棟房屋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上訴人李炎峰之上訴利益為系爭5號、6號、8號及46號四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以該四棟房屋現值核定為70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日期:20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