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炎峰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莊吳金英
莊雅青莊惠蓉莊文華莊進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2月3日送達上訴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李炎峰,有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