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賴淑雅被 告 鄭琇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下:㈠被告鄭琇襄因妨害名譽及恐嚇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99年度營偵字第103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951號刑事簡易判決,就被告所犯恐嚇罪判處拘役20日;另犯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0日,應執行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原告對前述判決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2項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請上字第271號),併依法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並具理由如下:
1.被告鄭琇襄(網路暱稱茶貓teacat)在聯合報部落格平台開立網址:http://blog.udn.com/teacat888、http://blog.
udn.com/lemontree、http://blog.udn.com/libra1982、http://blog.udn.com/onlylove99、http://blog.udn.com/teacat889等部落格,寫文章汙辱、毀謗、恐嚇原告。
上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及本院判決在案,已如上述,被告犯罪事證已然明確。
2.被告之犯行,雖上開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僅記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中之52篇涉案文章。然而,據原告於地檢署提出之證據證物(證據光碟乙片,內含被告發表於上述五個部落格,數百篇涉及侮辱、毀謗和恐嚇原告的存檔文章,涉案時間自97年3月14日至98年3月24日止),即可證明被告侮辱、毀謗和恐嚇原告之話語,不僅如地檢署之簡易處刑書上所載內容。
3.被告恐嚇原告身家性命安全的部分,除了前揭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記載如附表一之發表於97年9月4日恐嚇要讓原告『死得很難看』外,被告早於97年6月13 日早上6時13分發表『來自地獄的撒旦魔鬼:網名anybody昔日風光不再,氣數已盡』在這篇內文最後恐嚇原告『2008年是她的絕命年。』,97年8月5日發表『anybody,農曆鬼七月到了耶!農曆七月中元普度的時候,我會多燒些紙錢給妳當作上路的盤纏』,97年8月7日發表『anybody,我絕對會和妳共存亡!』,97年8月9日發表『冤枉丫!冤枉丫!城邦鴉妖孽障還不死』。足證被告恐嚇危及原告身家性命之意圖,並非僅如地檢署之簡易處刑書附表一所載為單一次的恐嚇犯行,而是共五次時間長達近三個月的恐嚇犯行。
4.被告公然污辱部分,自96年8月31日至98年3月24日止(被告涉及侮辱和毀謗原告的文章,時間上不止從呈堂證供光碟片裡存檔文章的97年3月14日開始,而是更早之前之96年8月31日文章標題為『超級討人厭的anybody』『王八蛋anybody』(anybody為原告的網路暱稱)。彼時,被告早就涉及侮辱和毀謗原告,譬如公開貼文誣指原告『不安於室』、並辱罵原告『骯髒、齷齪』。由於當時原告電腦技巧非常差,不會網頁存檔,只能轉寄到原告信箱,所以96年8月31日至97年3月14日止,被告約400多篇污辱毀謗原告的文章證據是以轉寄的方式存於原告的信箱,原告願意提供信箱密碼及帳號,證明被告對原告的污辱毀謗起始於96年8月31日。),時間長達二年半。辱罵原告之話語,除了前揭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記載如附表二所列51篇涉及公然污辱的文章,還有數百篇文章,用不堪入目的話語辱罵原告。譬如:『邪魔歪道美女anybody』、『城邦網名anybody多重心理變態狂』『畜生瘋子anybody』、『無恥下流病入膏肓妄想症精神病人』、『白賊七』、『戴著美女面具的蛇蠍老妖』、『美女黑猩猩』、『美女黑猩猩的真面目/照出長角的魔鬼及獠牙』、『anybody(coff eejelly)斷章取義,顛倒是非,好個強詞奪理的邪惡魔鬼!』、『關於網友anybody(帳號coffeejelly)造更多的謊事詐欺網友,以假亂真謠言彰顯牠的聰明。然而,嫉妒的心眼,兇狠的毒舌,腐敗的身軀,美麗假面具,才是牠的真實身分』、『城邦帳號:coffeejelly(網名:anybody)以下簡稱A,本文特頒贈給UDN大蠢豬A,蠢豬的確可愛到爆了!尤其是黑豬』『作賊喊抓賊的思想齷齪女,喜愛說謊已成疾!-anybody(coffeejelly)』、『城邦資深異人A:一個精通詐騙術的瘋狂者,anybody是全城邦身心言行最偏激齷齪、淫穢無恥的壞女人!』、『以前聯網的人還不知道A有多下三爛,是因被A那偽善作公益的假面具給掩飾了』(存證光碟檔案夾:「鄭琇襄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8.3.12-2009.3.24數百篇,數量難計」以上僅揭示部分,公然污辱例子數量實在太龐大,公然污辱言詞內容實在太怵目驚心,無法一一列舉)。
5.此外,被告還捏造不實陳述涉及毀謗聲請人名節及聲譽,譬如:『貪愛情色anybody』、『網男網女之假情假愛-揭穿「說謊大王」anybody之真相紀念館』、『美女anybody獻身了』、『嗜好殺人放火的anybody』、『網友老詼訝/最愛美女黑猩猩』、『與魔鬼為伍的白賊七』、『anybody(coffeejelly)一個習慣作賊喊抓賊的超級女騙子』、『anybody(coffeejelly)假和解,真詐欺;假控告,真詐騙』、『白賊七,司法收押後要絕食抗告嗎?』、『白賊七子虛烏有的無恥謊話連篇』、『作賊喊抓賊的白賊七,喜愛說謊已成疾!』、『anybody(coffeejelly)犯罪記錄、揭穿城邦共匪真面目』、『聲明:此人被撒旦附身,凡正常人類請迴避』、『陳水扁是妳的榜樣,他能被收押,妳告我的結果也是妳被收押』、『UDN網友anybody仿扁詐騙大事件』、『愛不成茶貓就惡搞的女魔頭』、『恭喜城邦女變態榮獲本年度最佳情慾表演獎!-公開寄匿名黑函譭謗者anybody』、『白賊七講別人的壞話壞事,通常都是白賊七在現實裡做過的壞事,白賊七擅長惡人先告狀的作賊喊抓賊,她的同事親友都曾經深受其害』、『白賊七就像陳水扁』、『網名anybody香豔火辣的裸照大公開!』、『網名anybody攻擊生重病的人,連死人都不放過』(存證光碟檔案夾:「鄭琇襄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8.3.12-2009.3.24數百篇,數量難計」以上僅揭示部分,毀謗例子數量實在太龐大,毀謗內容迥異,無法一一列舉)。
6.原告於95年5月18日在聯合報部落格平台開立部落格(網址:http://blog.udn.com/coffeejelly,網路暱稱為:「anybody」)發表原告投稿刊登於聯合報副刊繽紛版的一百多篇文章(存證光碟檔案夾:「anybody在udn」及存證光碟檔案夾:
投稿聯合報副刊登出文章存檔),內容講述原告的生活記趣,因為生動活潑,廣受好評,文章瀏覽及回應者眾,瀏覽人數在短短兩年內即破兩百萬人次(當時聯合報部落格平台(現有35,789部落客)瀏覽人次破200萬的部落格只有22個。證據:存證光碟網頁存檔『coffeejelly-作家簡介-udn部落格』) 。其時,原告是以『真人大頭照』當頭像,因此原告很多親朋好友都知曉,該部落格是原告所經營。(備註:存證光碟檔案夾:「anybody在udn」存檔時,因為彼時已經遭受被告公然污辱、毀謗,人格名譽遭受嚴重侵害,萌生去意,緊急刪文並撤下真人頭像改置不相干之圖片)
7.被告諸多公然污辱及毀謗原告之犯行,是未經原告同意,存檔盜用原告『真人大頭照片』,並將原告『真人大頭照片』貼在40篇辱罵文章上端,對著照片辱罵上述諸多不堪話語,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瀏覽、轉存(證據:文章列印及照片兩張) 。被告此舉不僅嚴重侵犯原告之肖像權,而肖像權是屬於民法第18條第1項所稱的人格權,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貶損,被告此等辱罵污辱原告之犯行方式,對於原告之名譽及人格的侵犯程度,更非一般公開場合的吵架辱罵觸犯公然污辱罪之犯行可以比擬。
8.被告更變本加厲在網路上張貼:『沉溺怨恨,令人一生多災多難多受苦!-揭穿城邦網名anybody真面目紀念館』、『咱們來玩一個趣味對號入座的遊戲如何?』、『在愛裡寬恕2,但是寬恕不等於溺愛縱容!』、『公開寄匿名黑函毀謗者anybody』、『公開讓全世界網友都知道的寄匿名黑函毀謗者(新版)』、『尋找:門牌主人認頜地址』及『失物招領、畜生住址正解-UDN網友anybody仿扁詐騙大事件』。該等文章內容除了毀謗原告之人格、名譽,同時公告原告之真實地址、電話。甚且,被告還四處親訪網友訪客簿以悄悄話張貼原告之真實地址、電話及不堪入目之毀謗文章(證據光碟檔案夾:「網友證詞」)。
9.被告上揭公然污辱、毀謗和恐嚇原告之犯行,時間上有延續性,時空亦甚為密接,顯乃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被告之攻擊毀謗文章多達數百篇,數量極為驚人。若將被告之毀謗文章一一列印,將達數箱紙張之卷宗。為避免浪費紙張,省略一一列印呈堂,還望庭上耐心點閱附件光碟中之電子檔詳察。上開陳述未經刑事偵查及審理部分,依刑事判決之認定,被告雖有數次公然侮辱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縱使經調查被告尚有其餘犯罪行為,亦有認為一罪之可能,為訴訟之便利,同意僅以上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事實本件不法侵權行為之範圍即可。
10.網路的特性在可以無限制的複製、轉存、轉寄,故約『網路力量無遠弗界』。被告對著原告真人大頭照片辱罵上揭不堪字眼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瀏覽、轉存,被告公布原告地址、電話供網路上不特定人瀏覽、轉存,被告更變本加厲將原告真實姓名在數篇文章揭露並恐嚇要讓原告『死得很難看』。網路上各路人馬皆有、良善不知,被告上述種種施加於原告之犯行,猶如『魯西迪事件』重演,只不過被追殺的目標換成原告。原告身居南投觀光勝地集集鎮,每天遊人如幟。原告經被告上述諸多犯行,如今草木皆兵、睡難安穩,看到陌生人出現住處附近,寒毛直豎,怕不肖人士前來干擾甚或危及身家安全,驚嚇到除了上班時間迫不得已,所有時間都足不出戶,人氣部落格也不再經營。
11.原告台大畢、公務員高等考試及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教育部中等教師資格、曾經任教高級職業學校四年半如今學生遍布各界、教育部公費留考及格赴美取得碩士學位後回國轉任國家研究機構任職研究人員、先生同時赴美取得博士學位現為國家某機關首長、家庭年收入超過兩百萬,家族成員中二舅台大醫科畢業後赴美取得醫學博士,三舅成大畢業後赴美取得碩士學位並在美任職高級工程師,弟弟為醫師和藥劑師。同輩中有台大畢、清大畢、交大畢、師大畢,如今在業界都擔任主管職,如中油、台電等大企業,或為醫院負責人。原告一生潔身自愛、努力奮上、自我期許非常高,家族成員對原告一向也寄予厚望,原告也不曾讓家族成員擔心也未曾讓家族蒙羞過(相關證明文件開庭時另以密件上呈)。
12.原告經被告在國內第一大報聯合報的網路平台上以上揭犯行侵犯,致原告蒙受羞辱,不但遭受網友猜忌、誤解、對原告名譽造成毀損,亦已嚴重影響親朋好友對原告之評價,貶抑原告之社會地位。被告對原告的諸多公然污辱和毀謗犯行,使原告受到精神上不堪之痛苦,憂鬱、屈辱感不時襲上心頭。被告對原告的恐嚇犯行更使原告終日擔心受怕,更悲哀的是,從此喪失對人的熱情與信賴威。
㈡綜上所陳,依侵權行為法律規定,維護身家安全及自我人格
、名譽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及第488條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援引民法第184條第l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金,以維權益,並符法紀。
㈢針對被告鄭琇襄提出之答辯狀,陳述意見如下:
1.被告答辯文理由(l)提出反詰:「若非被告做了什麼虧心事,人家為何要寄匿名信給你?被告可以在網路上寫『攻擊、污辱、毀謗』文章供不特定人士瀏覽,人家為何不可以將被告寫的『攻擊、污辱、毀謗』文章寄回去給被告親友,希望被告親友約束被告在網路上的非法行徑?」。又「若非被告變本加厲攻擊毀謗原告,原告何需尋求法律途徑控告被告以求終止被告『在網路上不間斷毀謗污辱原告』的惡行?(請參閱光碟存證文章1-網友證詞:『一隻披著羊皮的偽善狼- 茶貓,妳真的有病啊!』、『沒完沒了的〔瘋炸〕!』『『除害務盡』啊!切記!切記!』『法律訴訟解決網路爭端,是不得不採取的最後手段』)。
2.被告答辯文理由(2)第一頁答辯內容,告訴人上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翔股99年度簡上字第67號』影本乙份。
該判決書除了記載被告筆錄,判決書後附有原告之刑事上訴狀,對於原告寄信給被告之原因,有很詳盡的說明。
3.被告在答辯文第一頁理由(2)中所強調的:『每一次出庭都有現場錄音錄影存證可以調查』。被告該文理由(2)不斷指控原告在偵訊過程說謊掩飾寄信事實。為了釐清事實真相,請鈞庭調閱被告鄭琇襄提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庭訊記錄及原告在南投縣集集警察局之筆錄責料,一切不辯自明。
4.被告鄭琇襄在該篇答辯文理由(2)第二頁中對本人的指控:『在每一篇文章下面自己補述辱罵我的言詞攻擊:”妓女、母狗賤人”……不切實際的人身毀謗』,請鄭琇襄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言為真。在此順呈一篇鄭琇襄辱罵原告之文(附件二):『恭喜城邦女變態榮獲本年度最佳情慾表演獎!( 新版)-公開寄匿名黑函毀謗者anybody-udn部落格』,文章裡被告特別用紅色標示的一段話才真怵目驚心:『畜生2008/06/25,最新匿名毀謗信又寄來啦!內容依舊涉及淫穢色情的辱罵毀謗,反映畜生一邊補述;一邊影印;一邊性自慰;一邊性高潮,千真萬確的心理變態癌行,茶貓只公佈郵戳日期。』。在這篇文章裡,被告鄭琇襄同時披露:『又茶貓家的鄰居對這同一類型的臭狗味騷擾信件處理就是丟垃圾桶』、『茶貓是一點兒也不怕收到畜生的騷擾毀謗信件,看畜生在毀謗信中罵自己的癌論,茶貓樂得輕鬆自在逍遙,長這麼大還沒見過有美女願意愛把牠自己比喻成妓女、婊子,深怕沒人捧場,還不斷吆喝茶貓的鄰居來看牠表演三點裸露秀,自掏腰包買門票,愚蠢到令人笑翻天!哈。茶貓相信牠還會繼續寄來,因為牠已經停不下來不寄;茶貓更相信牠壓根兒不敢告,也從未打算要告茶貓,牠只敢犯峱種的寄匿名毀謗信來騷擾,牠要是告了,以後去那裡表演性自慰呢?日系色情AV導演應該和牠聯絡,不過牠拍A片可能沒什麼觀眾想看,嘴巴又髒又臭。』足證被告鄭琇襄在該文理由(2)中自比為「被告『說謊羞辱名譽、侵犯人權自由……』,被告以司法要脅逼迫之受害者」,為企圖減輕罰責之狡辯之詞。被告鄭琇襄該文內容記述:『看畜生在毀謗信中罵自己的癌論』『長這麼大還沒見過有美女願意愛把牠自己比喻成妓女、婊
子』等語,足證原告在南投縣集集警察局之筆錄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庭訊供稱,該批原告寄達鄭琇襄親友之信件,為被告在網路上辱罵毀謗原告之文章,原告將其寄回給家人簽收管教,為可信之證詞。
5.被告答辯文理由(2)第三頁指控原告:『她犯罪以先後顛倒是非的說謊、抹黑嫁禍得去頻繁控告定罪、……』原告上呈光碟存證文章,檔案夾內容:『2-鄭琇襄桃釁要我告他的文章』內容紀錄被告鄭琇襄為文挑釁本人提告,並非如被告在答辯文中所述的主動控告。檔案夾內容:『3-鄭琇襄在聯合報網路平台設立多個分身網誌、4-鄭琇襄在udn事件之完整描述、5-鄭琇襄攻擊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網友蝶心,要其貼出醫生診斷證明,否則就是謊病欺騙網友的同情、6 - 鄭琇襄盜用新婚夫妻蜜月旅行照片二千多張並冒充新娘身份、7-鄭琇襄冒充香港著名作家『朵朵小語』欺瞞網友、8 - 鄭琇襄盜用大陸模特兒楊凡妮照片謊稱是自己、9-網友揭發鄭琇襄抄襲文章、10-鄭琇襄毀謗攻擊本人及其他網友之事證、11-鄭琇襄在網路上諸多行為可鄙,為網路輿論所不容』等證據文章,證明被告鄭琇襄在聯合報部落格平台之諸多惡行,肆虐原本平靜溫暖的寫作平台,並非如被告該文理由
(2)所陳述的『她犯罪以先後顛倒是非的說謊、抹黑嫁禍』。上述光碟檔案夾證據文章在在證明,被告之答辯內容為狡辯之詞,不足採信。
6.另被告上開答辯文陳述:「被告為了配合法院的開庭傳喚,無法正常去找工作賺錢養自己」。原告檢附被告文章兩篇:『不用上班的悠閒茶貓,好像讓anybody很苦惱及支持者很嫉妒啊?!』、『脫毛貓+東京忍者』(附件三),證明被告上述陳述不實。在該兩篇文章中,被告陳述:『茶貓不是在家等待父母養的失業米蟲,是茶貓已經存夠老本,三十七歲就從職場光榮退休啦!儲蓄的數字可以讓茶貓悠哉不愁吃穿,起碼享受再多活個二十年左右。有人每天上班賺錢是為了家計,有人是為了愛賺錢,既然茶貓都已經存夠老本,做什麼還要去看老闆臉色度日子?茶貓的父母不用花錢養茶貓,茶貓有個人拍賣網站賺點零用金,加上銀行基金投資等等的利息,一個月比普通上班族的薪水還多,茶貓是有錢可以愛心捐獻又有閒可以去當義工的人,這樣的生活,讓A幫的人個個酸葡萄心態的咬牙切齒,嫉妒不已,冷言冷語,茶貓真是好拍謝啊!茶貓還有父母的遺產庇蔭呢,茶貓不想要也沒辦法,父母愛茶貓,這是父母的心意,遺產包括金錢、不動產、愛,茶貓好命嗎?是啊!』、『「脫毛貓」羨慕茶貓不用苦命去賺錢,看老闆臉色,就有錢花嗎?茶貓可以去工作賺錢,但茶貓沒那麼急,茶貓的錢還夠花個十年不愁吃穿。茶貓當宅女不用賺錢,不用伺候老公,不用養小孩,自由自在24小時,你們這些人是否心理很不平衡?怎麼茶貓這種長相,有這種好命啊!』
7.鄭琇襄之攻擊毀謗文章數量極為驚人。若將鄭琇襄之毀謗文章一一列印,將達數箱紙張之卷宗。為避免浪費紙張,省略一一列印呈堂。此外,以電子檔呈閱,每篇文章均以全網頁封存,文章中的網頁連結以滑鼠點入閱灠,可以瞭解被告鄭琇襄在網路上的諸多犯行,更可以證明被告自比為『受害者』,在該文理由(2)第三頁指控原告:『她犯罪以先後顛倒是非的說謊、抹黑嫁禍得去頻繁控告定罪、……』為不實之陳述。
⒏被告之答辯文第三頁提及被告對原告再次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此舉雖與本案無關,然可窺知被告對於其犯行毫無悔意,有關被告再次控告原告,基於對司法及個人法律權益的尊重,爰不予置評。
⒐被告之答辯文對原告諸多不實指控及污辱,除了本件相關人
員得以閱覽,被告尚將該答辯文寄予與本案無關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傳閱,此舉已涉嫌法律上『供三人以上瀏覽』之公然污辱及毀謗罪,原告對於被告上述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㈣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如下:㈠被告願意順服「張股」100年度簡上字第12號最後的審判結
果,因為被告確實有辱罵過原告賴淑雅,理當為自己在97年網路城邦寫文的態度作認罪悔改。可是被告極其不願意去付給原告賴淑雅【完全不合理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理由如下:
⒈原告在控告以先不是言行清白的受害者!原告賴淑雅在97年3
月至10月自家鄉南投寄出20幾次匿名信到被告住家及被告住家鄰居十戶『原告在99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第四次出庭自辯十戶』,快寄完信的九月原告在匿名信中補述”待她寄完信就去報警處理被告,威脅恐嚇意味濃厚地要被告等著收法院傳票吧!”原告果然在97年10月寄完信後,於97年11月26日家鄉南投集集警局控告被告「妨害名譽罪、恐嚇罪」加害被告。
⒉原告賴淑雅確實在控告以先有做出寄匿名信辱罵被告、騷擾
被告住家安寧、散佈謠言禍害至被告住家無辜鄰居的行為!且是20幾次的累犯。原告於99年第四次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出庭終於坦誠自己有做出寄匿名信,只是原告至100年今日仍不認為自己那樣的劣行是在做犯罪、犯法的事情。20幾封匿名信被原告大量複製印刷多達近三百封,每一封匿名信首頁皆是含有被告真實個資『有被告的真實身分證字號、有被告在97年真實個人照放大。』足以證明被告身分、損壞被告的名譽於鄰里間。原告於97年寄匿名信期間曾在自己的部落格文章中公開寫出【一定要令被告走在鄰里、出門在外被別人恥笑等喪心病狂的惡話!】原告於現實中履行了自己在網路公開的狂言,這是原告自己在偵查庭承認的事實,被告並沒有誣告原告沒有去做的事情;每一次出庭都有現場錄音錄影存證可以調查,被告沒有說謊欺騙法官。
⒊原告所做的惡事已經明顯地構成妨害被告名譽的妨害秘密罪
!這罪行係原告犯在被告現實住家以倍數累積去加害於不知實情內幕的鄰居,不間斷行了又行八個月的言論暴力加害!原告今日有何顏面要求【受害者】的被告去賠償她這一個加害者在自己一連串說謊犯罪以後顛倒是非的精神損失?原告的精神損失係自己作賊喊抓賊、拼命說謊去掩蓋犯罪事實、企圖去欺哄協助她犯罪的警員、擾亂審判官能夠按正常情、理、法辦案的思緒,成為她的犯罪幫兇!⒋加害者目無王法去控告受害者、又對受害者明目張膽、無理
取鬧地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獅子大開口喊價巨額一百萬元賠償,原告賴淑雅觸犯了何罪?在97年11月26日原告去家鄉南投集集警局報案對辦案員警隱瞞自己有寄匿名信在先的事實!在98年第一次至第三次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出庭偵訊三次皆否認自己有去行使寄匿名信的事實!係直到99年第四次出庭在檢察官有技巧的偵訊問案之下,才坦承自己有寄匿名信的事實。原告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出庭為被告告她儉股99年度審股投刑簡字第285號五次的問訊當場,賴淑雅曾經情緒失控脫軌問案程序地怒吼及辯解:
⑴妳又沒有信件的郵戳證明能夠證明是我寄的!⑵妳現在身分證上的姓名又不是叫做鄭育莉!⑶我及城邦的網友都認定妳就是骯髒聖光明的網路分身!⑷妳在網路欺騙網友的個資去行使不法勾當是事實!⑸我沒有犯罪、沒有犯法。
⒌原告賴淑雅自己在她的網路城邦部落格文章中承認寄信20幾
次;在現實法庭承認她有寄信20幾次的事實;她說【寄信】不是說【投信】!她若是自己從南投集集坐車來我新營住家親自投信進去信箱,我不會有郵戳證明;可她是【寄信】由郵差送來我的住家,依常理論斷一定有郵戳證明!又她沒有去寄信又為何要承認寄信?承認了又自我美化犯罪行為說成是好心提醒我的父母、請鄰居協助我的父母管教!既然她自稱是好心提醒:為何又要以『匿名的行為』去寄信?為何又要補述無中生有的罪嫁禍給我並辱罵我髒話去傷害我的父母?為何又要將我在96年9月寄給她的私下道歉信及和解書的隱私、個資公開於我在現實住家、完全與事件不相關的鄰居知曉?為何將我警告她N次網友聖光明不是我的分身!他的文章寄來我的住家及鄰居散佈謠言,套用我的姓名鄭育莉辱罵我、令我難堪!我的姓名鄭育莉直至今日,我的家人親戚都仍在使用,不管她自以為是的景況如何,那都是她單方面自覺;不是我受害者的感受;改變不了她是一個加害者的事實!⒍原告在自己的網路城邦部落格文章中、出庭偵訊過程中皆供
稱『她只是將我自己寫的文章寄回我的住家給我的父母及鄰居過目而已!』事實上,全是自圓其說的謊言。不管是否為我本人寫的文章,她都不應該實踐犯法寄信的行為來污名化;在每一篇文章下面自己補述辱罵我的言詞攻擊:”妓女、母狗、賤人、瞎說在某個男網友的網路聊天室被多名男網友輪暴等”不堪入目、不切實際的人身誹謗!她自己行使出來的犯罪,完全沒有道理強迫我這一個受害者去幫忙她扛黑鍋!又設計網羅要我這一個受害者去配合、負擔她自己犯法後所有行為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就算我將她的惡行公諸在電視媒體去報導給全臺灣的民眾知情,她都沒有理由反抗我做得不對!因為她不是智能不足的傻瓜、不是有精神分裂症的病人、更不是一個完全不懂法律的百姓。以她在犯罪之後故步疑雲、企圖扭曲事實真相、多次去報警控告、強烈上訴欲置我於『一罪一罰』的文章時間點之詳細表格整理、強調要置我入罪重刑重罰的處心積慮,足以證明她是一個知法犯法、擅長去鑽法律漏洞的高知識份子!⒎被告順服刑事案件上訴審「張股」100年度簡上字第12號的
這個案件維持原判:二個月拘役、可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元。可是在被告心中印象的原告至今依舊是一個『魔鬼、畜生、白賊七、黑猩猩、蛇蠍心腸、有反社會人格的精神病人! 』因為,她是一個在網路中、現實中是明知故犯的詐騙慣犯!在自以為是為網路城邦網友伸張正義、寄匿名信傷害被告的現在,完全沒有一次良心發現、想要為她自己所犯下的錯誤行為對被告道歉、沒有任何悔改的態度!理直氣壯、無恥至極地在法官的面前要求被告向她執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她,一個加害者,憑什麼?法官若是滿足她從頭到尾本末倒置、蓄意加害受害者的定罪求償心願,臺灣律法向百姓標榜的公平、正義、廉潔,日後還值得被告去信賴嗎?她不是一個完全沒有犯罪、不是裡外完全清白、不是無辜的善良女人。她犯罪以先後顛倒是非的說謊、抹黑嫁禍得去頻繁控告定罪、扭曲事實企圖去干擾法官正常辦案的籌劃計謀,加害背後的動機令被告看為極度恐怖病態!⒏被告雖然願意順服法官最後維持原判的審判結果:二個月拘
役、可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元。但是這種審判結果對被告實在非常嚴苛、不合情、理、法。被告長期飽受原告賴淑雅說謊羞辱名譽、侵犯人權自由、無法無天寄匿名信至現實住家曝光隱私事件、個資於鄰居十戶多達20幾次的惡意累犯、事後原告又去加害~針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恐嚇罪」的控訴,理由:被告誣告她沒有做的事情,因此她有權利要求被告為侵權她的行為(將她的個人照片公開網路城邦供網友瀏覽其本人的惡形惡狀,作出損害她的賠償”一百萬元!”)事實皆已經證明:被告完全沒有冤柱原告賴淑雅。原告恐懼被公開犯罪事實就不要去犯罪!原告犯罪是事實,經受害者等不到原告認罪的誠懇道歉?被告公開張貼原告的照片及惡行事實是常理反應;原告沒有理由不滿被告遭到她迫害以後言論自由的憤怒!原告更加沒有權利要求受害者的被告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⒐「張股」100年度簡上字第12號是原告在知法犯法以後主動
去控告、藐視國法的騙局。原告針對受害者的被告在民事庭要求是:擺明詐領被告巨額賠償金的恐嚇勒索!被告一元也不會付給她。所有在出庭過程中,司法人力資源的費用開銷由提出賠償要求的原告賴淑雅(加害人)自行負擔。
㈡本人於100年4月6日針對賴淑雅明知故犯、挑戰法律威嚴!在
網路城邦於100年1月7日公然誹謗本人【無中生有、再一次亂找其他網友的罪行張冠李戴強行套用在本人身上】的四篇文章提告【加重刑事的妨害名譽、加重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人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的法官訴請處以賴淑雅「一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可以勞動服刑償還刑期,不得易科罰金!因為賴淑雅是明知故犯的累犯,她的誹謗文章至今7月18日仍公開張貼在http://blog.udn.com./coffeejelly/article自己的網路城邦部落格中供網友瀏覽!只要網友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鄭琇襄」的姓名,就能夠輕易地搜尋到賴淑雅的部落格網址,更嚴重的、無法收拾的、導致她的謊言文章點閱舉日攀升!如此惡劣的犯罪行為,她還在本院聲請控告本人多次妨害名譽、恐嚇罪;為自己犯罪事實去悍衛司法的公道、不停上訴、異想天開把法官當作瞎眼傻瓜在娛樂耍著玩,成為滿足她加害本人心願得償的同黨!網路城邦有網管協助她罪行得逞,不用負責任;現實法庭還有法官同情她種種說謊的無辜遭遇,所有順利犯罪又美好待遇全讓她一個人給全包了。
㈢賴淑雅所有犯罪、犯法行為,她的老公、父母等家人完全不
知情?她以為能夠隻手遮天,隱瞞一輩子不穿幫!她非常懼怕家人得知這些實情!既然她在「張股」100年度簡上字第12號自寫上訴狀結尾三項載明她雄壯威武的家世背景說明,來證明自己絕不是一個作奸犯科的人,是一個身家清白的人,那麼就請她將寫得出來的老公、父母、親戚等請到法庭上當證人,為她的品格作背書!她敢寫出來在網路城邦公開、在法庭上訴狀公開,應該是有十足把握這些親友能夠為她的品格證明事實,否則豈不連結尾三項的自爆家世內幕都是騙局!那她還能夠說什麼出來是足以取信人的?若是為了把本人貶到地獄,不惜連她自己僅有的家世清白也給陪葬進去地獄污名了,這個代價未免太大!她的老公、父母知道了鐵定會很痛心的!為了強制本人入她設計好的網羅罪罰,她連自己的名譽都去敗壞、摧毀了!本人罵她罵不醒?阻止她不要去作惡也沒用?她把自己的名譽丟到陰間,卻耍本人去為她的泯滅良知收拾殘局、負擔她的精神損失賠償一百萬元心靈重建費用,這是那一個國家的法律制裁?㈣對於一個自97年至100年7月都在說謊的賴淑雅,犯罪至今未
有悔改向本人誠懇道歉的表態?變本加厲、得寸進尺的霸凌傷害去控告本人,尤其在本人網路文章全刪除,早已經離開網路城邦八個月(99年12月離開),她還不肯放手讓官司休止!令本人生活因為她長久仇恨的報復行為陷入精神損失的不得安寧,為了配合法院的開庭傳喚,無法正常去找工作賺錢養自己,父母也因此常焦慮,氣忿她蓄意加害的貪得無厭!她的可惡及本人對她的忍耐已達到極限!她不值得本人再同情。既然她堅持自己是一個沒有反社會人格異常的正常人,她理當要為自己所犯下的罪負責到底,伏服審判公正的刑罰!對於一個犯罪不知罪、不悔改、不道歉的惡人,她若再提上訴,對本人及法官重新量刑是沒有價值、沒有意義的。她在上訴狀中載明自己與老公的工作年收入相加有二百萬元以上!如此經濟優渥的大戶背景,應該不難去負擔起本人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加重民事訴訟要求的五百萬元。本人不會對她再心軟、不會撤銷刑事與民事的告訴,因為她是一個大騙子。何時她才會心靈誠實的記取教訓作認罪悔改,本人不知道?除了與她在出庭的碰面以外,本人不想再看見她這一個大騙子,或有任何往來。
㈤茲複製一份給審判本案法官參閱,係因內容多處涉及本案相
關細節。被告100年7月5日為「壁股」100年度易字第654 號出庭時,審判法官鄭銘仁在法庭上對被告勸解:『非事實之事,自我想像以為的事情,寫完鎖在自己的抽屜裡,沒有公開給第二個以上的人看見,是純屬妳個人的心情日記,沒有犯法。但若是妳公開給第二個以上的人看見,便會構成妨害名譽。若是長期公開,便會構成加重妨害名譽。』這份文件(四篇文章)證明原告賴淑雅是一個恐怖的雙面人!她一邊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控告被告妨害名譽,不滿判決的再上訴;一邊在網路散佈被告不切實際的謠言,舊謠言散佈了三年半,新謠言散佈了七個多月,自設網路法庭,為自以為是的事情當審判官與百名網友裁決被告的罪!原告控告被告妨害名譽,自己也在做同樣的誹謗!在被告已經退出網路城邦八個月至今在其它網站也無公開論述與原告之官司事件,即使原告找各種理由去報警控告被告,被告也沒有在網路指責、羞辱原告不當的惡劣攻擊,能夠做到不傷害原告,證明自己確實已經為過去惡行悔改!然而,原告卻不能以公平的待遇善待被告,直到100年的今日仍在網路誹謗被告的名譽,為要彰顯被告不但沒有因被她控告悔改又故態復萌,仿照網友聖光明事件再一次地張冠李戴嫁禍非被告所作所為、無中生有的事情!又把被告的照片公開與她之妄想出來的事情合體,提供給百名以上的網友唾棄(共犯),原告這樣作賊喊抓賊的行為,如何能為自己的清白符合在上訴狀中自己極力褒獎的自己?(6至12項)原告賴淑雅沒有任何權利對被告強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為她自己於今日所行是更加重妨害被告的名譽!變相詐騙被告金錢的恐嚇勒索!㈥原告在【旺旺拔,你的九層塔蛋照片被茶貓偷了】文中所註
明的網友鄭琇襄(百解憂)Facebook連結,不是100年度訴字第758號被告鄭琇襄本人!可是原告賴淑雅在該文中結論所連結的照片網址:http://sites.google.com/site/rtmkch/1/teacat889photo0000000.png確實是「100年度訴字第758號」案件的「被告鄭琇襄」本人照片!同名同姓,確是兩個不同的人!原告憑自我想像以為、完全沒有去申請網警作IP事實的調查證明?便徑自將兩個人合體變成同一個人,去栽贓嫁禍完全不是被告鄭琇襄所作所為的事件!此舉與她在【UDN茶貓事件之刑事上訴狀】憑自我想像以為、完全沒有去申請網警作IP事實的調查證明?便將網友聖光明當作是被告鄭琇襄的網路分身,公開與同黨網友在網路城邦的部落格於97年至100年7月已散佈謠言長達三年半以上!公然誹謗被告的名譽是同一類犯罪手段!原告沒有法律常識嗎?且看她自己在上訴狀中所寫的內容,證明她不是一個法律文盲,她懂得很多,且一條一條列得清楚分明!怎麼她在控告被告申請民事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完全不知道自己於100年1月7日至同年7月後是相同的犯行?(【UDN茶貓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6,7,8,9,10)㈦現在已經是100年的7月19日,原告賴淑雅仍在網路城邦公開
大量不切實際、自我想像出來諸多的謊言指摘上訴狀,公開不是被告鄭琇襄本人所行的事件(但能證明她所指的人確實是被告鄭琇襄”有本人照片網址供網友不定時瀏覽及認定汙辱”)她是要向被告求什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金錢並精神賠償?原告在三篇自寫上訴狀中,把被告妖魔化,卻把自己所行的惡事極度美化得猶如社會正義使者的好人好事代表!更誇張是在(【UDN茶貓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1,12)把她自己雄壯威武的身家背景全搬上來博取同情!犯罪、犯法的事情她有去做就是有去做,和她的身家背景完全無關!高知識份子、高社經地位就等於不會犯罪、犯法?這是一個極大的笑話!因她自己正在做、且是現在進行式的人贓俱獲!自打嘴巴、知法犯法的罪加一等!原告控告被告98年刑事【妨害名譽、恐嚇罪】+99年民事訴訟改為民事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她自己卻又於100年1月7日起在網路城邦的部落格文章中張冠李戴行使公然誹謗被告鄭琇襄的行為,完全粉碎了她自己費盡苦思為了想要博取檢察官、法官的同情並企圖掩飾她犯罪、犯法,而張揚身家背景的長篇大論!認罪-認自己犯的罪;悔改-針對自己過去的罪,檢討不再重犯;這一點被告確有履行未再犯行。可是原告賴淑雅對自己過去所犯的罪,完全沒有誠意要認罪悔改!在控告被告的官司期間仍然持續在網路公然誹謗被告的名譽,足以證明她有蓄意詐騙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之實!應加以防範原告求償的犯罪動機。
㈧被告不知道原告在8月18日是否願意來出庭接受法官的民事
庭調解?但就被告二年半與原告為她不斷提告、不停上訴的官司一起出庭對質的瞭解,原告控告心態:『不出庭就是要不和解到底!出庭就是要控告到底!』因此,被告對8月18日不抱希望,即使原告來了也不抱任何希望,原告來只為了要向被告聲討更多金錢的勒索賠償,不是為了與被告和解而來。法官在於前次庭期詢問被告:這是網路小官司,有必要把場面鬧得這麼不可收拾嗎?(這個問題令被告疑惑)心想,法官是否有深入去瞭解過這一件官司的來龍去脈?或法官只相信原告單方面的訴狀?即原告說什麼,法官就相信什麼?法律的公平公正是原告與被告的證詞,法官兩邊都要參考!不能只聽信原告一方,忽略被告一方,就裁定審判的結果。臺灣的冤案是從何而來?被告不樂見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也有恐龍法官。關於兩造案件繫屬情形如下:
⑴「行股」99年度營偵字第1031號⑵「宙股」99年度簡字第2951號⑶「張股」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⑷「張股」100年度簡上字第12號⑸「慮股」100年度偵續字第16號⑹「慮股」100年度偵字第2678號⑺「平股」100年度核交字第1908號⑻「壁股」100年度易字第654號⑼「金股」100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庭)以上九個案件全是原告針對被告的瘋狂亂告,其中有新案、有上訴案,不知情的人看了會誤以為被告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人,所以才會遭到原告密集的控告!一般人看了會誤以為被告是因為網路不檢點才會遭到原告密集的報警!或許,檢察官、法官也會這樣誤以為,所以同情原告多於被告,輕待原告多於被告。
㈨被告今年七月為第七案件出庭時,檢察官問被告:這是一件
網路小官司,妳有必要和原告告來告去嗎?那日檢事官還對被告嗆聲:妳若再不檢點,就等著被告到罰錢罰不完!那日出庭,檢察官與檢事官對被告不公平的審問,偏見的態度令被告威受極差!被告不知原告在前一日來接受問訊時,對他們說了什麼謊言為自己從頭到尾的惡人先告狀作辯護?但有一點很明顯,檢察官與檢事官在審問被告以前就已先入為主去偏坦原告的證詞;另一點是對本案的來龍去脈全盤不瞭解?先前沒有對其它相關案件做功課、沒有看過其它原告控告被告之所有判決書的內容?所以,才會對在審問被告時的態度不尊重。相同的疑問,被告也要請問法官:究竟是那個人將場面鬧得這麼不可收拾呢?究竟是那個人在告來告去呢?為什麼檢察官、法官會將應該去問原告的問題,都拿來問被告呢?被告沒有答案可以為自己辯護,因為這些案件全是原告自己去搞出來的麻煩(浪費國家司法人力資源的人是原告)和被告無關!被告無能為力去阻止原告不要去報復、不要去報警、控告、定罪、上訴、勒索。如果,檢察官、法官無能為力去阻止原告近似瘋狂亂告的行為,身為被告又有何能力去阻止原告的失常控告行為?你們勸戒被告的部分,都不是被告的能力範圍內可以去完成的事情,教被告如何能幫得上你們的忙?㈩原告第一次控告被告的案件(即與民事庭相關的刑事案件),
當年原告的供詞是她沒有寄出匿名誹謗信,她將自己的犯罪行為完全合理化,美化得像似在做社會公益的好人好事,所以她有充分的理由去控告被告誣告;提出民事訴訟是她沒有寄出匿名誹謗信,所以被告在網路公開她的樣貌提供給網友做人肉搜索真兇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原告聲稱像她這種高社經地位的人~不可能會去做出這種壞事,所以她有充分理由去控告被告刑事的處罰加民事的求償。法官問被告:為何當時審判結果出來以後,被告沒有去提上訴?被告是第一次被報警控告去吃上官司,被告平日並沒有上警局、上地檢署、上法院的經驗?被法院判決拘役60日須罰款六萬元以後,被告當作是一場教訓就算了!被告的家人都是善良的百姓,他們寧可借錢給被告去消災了事,也不願意看見被告為了官司纏身再去提上訴討公道,把自己的生活搞得一團亂!所以也跟著被告一起算了。豈料,反倒是原告不甘心判決太輕又去提起上訴、加民事的賠償!加害者原告利用司法審判結果去勒索受害者被告,如此行為動機若是能夠順利成功!那麼被告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公平、公正、廉潔也要徹底失望了。
法官說:被告的判決結果已經成立!所以理當要賠償原告損
失,既然一定要作出賠償的行動,被告就賠償原告「一塊錢」。一塊錢足以賠償身為『加害者的原告』在這98至100年間,惡心針對被告去控告的所有復仇惡行、所有顛倒是非的抹黑嫁禍了!被告於今年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原告案件,會將此案民事庭原告對被告的求償行為列入『刑事恐嚇勒索的行為』。被告在數次被原告亂無章法的控告以後,稍微瞭解一些法律程序,沒有立刻去反控告原告,只因為不想難為司法人員為網路小案件去勞心勞力!在這方面,被告能約束自己不衝動行事。決定第二次對原告提告,只因為被加害到已經是忍無可忍了!對原告追加九次的亂告、妨害名譽、上訴狀作偽證、恐嚇勒索等原告將會被判決得很嚴厲!這才是她要去面對的事實,憂慮的事情。
法官定9月22日再次調解,按照原告在8月18日出庭30分鐘皆
蓄意在扭曲被告的人格等惡行惡狀,9月22日仍是談判破劣的結局。又被告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子股100 年執字第4296號)通知將於8月26日上午10:00去執行本案件民事庭的刑事判決結果(拘役二個月,一日一千元)易科罰金或勞動服役。因為被告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得以繳給國庫的六萬元,本來選擇要去勞動服役二個月,可是被告的身體健康狀況不允許,父母為被告這個選擇甚是擔憂!所以,父母借錢給被告去以易科罰金解決。所以,被告對法官想要再盡心為兩造民事庭(規勸原告撤銷控告)調解已不抱希望。本案之刑事判決,被告一旦去執行了,便挽回不了被告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年去控告原告的控訴決定。和解需要原告有誠意作出撤銷對被告所有的控告,被告看見原告的誠意以後採取相同的回報;不是被告單方面友善願意如此服從法官的勸戒去行使出來,原告從頭到尾都是一副『得理不饒人的堅持控告到底』!又在8月18日民事出庭中多次態度惡劣的不停強調→她絕對要控告被告到→原告自認被告已經受到應有的教訓為止!(原告教訓被告足夠的標準在哪?)不管法官當時如何規勸原告,原告的情緒狀態一直處於失控之中(原告每一次出庭的情緒皆是在失控的狀態之下,活在自我妄想出來的世界,不肯聽檢方的勸戒也不接受既成的事實、不肯相信與接受被告已認罪悔改的洗心革面了!)原告的目的:只為要達成她心目中設定向被告復仇必須得逞的動機。原告必須全盤否定所有事實;將事實全轉換成謊言去欺騙自己相信,才能合理去報警、合理去控訴被告、合理再去上訴、合理去向被告作金錢索賠。因此,不管法官如何苦口婆心,原告仍難以理解法官的用意?原告100年還活在95至98年,把過去式想像成現在進行式!多次不停地強調被告『現在』仍不知悔改!被告『現在』仍繼續在恐嚇、公然侮辱她!渾然不知行這樣事的人是她自己。原告所有劣行,看在被告配合出庭的兩年半官司的眼裡,原告的言行態度明顯罹患有重度的精神人格分裂症!原告需要去醫學中心作精神的鑑定;需要接受心理的治療;另外合併有反社會人格異常。原告所有的身心靈狀態已經不能以正常人的思考邏輯標準去評定她了,這是法官多次問被告,為何兩個不認識的網友關係,原告會仇恨被告到如此地步?因為原告的心理生病了。
被告於98年至100年8月的官司,出庭面對原告的現實本人,
推敲原告去行犯罪的動機:應是原告的學歷唸得太高、社會經濟地位太高、設定自我完美的標準太高、過度自戀地活在『自我感覺良好』的世界中、不容許有一絲一毫的瑕疵出現在她的人生之中!在原告的原生家庭中,父母對她的管教有太多太高期待的壓力,這樣的壓力令她喘不過氣來,無適當管道去喧洩出來,所以她把那些壓力釋放在網路世界,去滿足她內在想要以行惡方式去平衡壓力的喧洩!有很多家世背景美好、家財萬貫的名人、明星等去作奸犯科”如偷竊”,滿足他們自我內在有一個區域(不能被外人暸解的心靈空虛);他們會去倫竊從來不是因為家境貧窮,是因為心靈貧窮(內在形單影隻無依無靠、無法醫治),沒有其它的理由。就像路人甲看見飆車族瞄了一眼,路人甲和飆車族無親無故卻被飆車族亂刀砍傷、甚至殺紅了眼被殺死倒臥在血泊中!有什理由?沒有!就只為了飆車族當下想要逞一口氣之強、逞一時的快樂、快感。是路人甲白目惹到飆車族不爽!是路人甲自己不長眼,被砍被殺死都是應該的!沒有犯法。被告就是路人甲,原告就是飆車族。原告可以自由自在去進行任何攻擊別人的行為,原告將這些行為當作是為網友伸張網路正義,用意是為自我犯罪行為找到一個合理的藉口,去證實自己所行一切皆是出自正當行為、是好心提醒,來覆蓋自己無法接受優異的品格有任何瑕疵的地方。原告在犯罪以先,便已經為自己預設好一個超完美的立場去否定她有不完美的地方,所以若是遇上別人的抵抗、反擊!原告就會立刻忘記自己曾經先有過去傷害到別人的所有事實,轉變成是別人莫名奇妙故意要去找她的麻煩、別人是故意想要令她的日子不好過,所以反指控是別人在威脅恐嚇她!別人是故意想要對她不利、啟動她內在的被害妄想症。原告有高學歷、高社經地位等足以傲世群芳的理由去自以為是上帝、以上帝姿態去管教別人的過犯;自認凡不如她的條件的人,全有喜愛犯罪的劣根性、是永不侮改的罪人。
原告這種當遇到不服從自己去戲耍捉弄別人,別人因為不滿
她之開玩笑惡行去反抗她,她在事後產生的認知異常態度,在聖經中就是撒旦(魔鬼)的詭詐!是拜魔鬼為父親的人,不屬於上帝國度的子民,不是上帝的兒女。被告不相信原告有一個婚姻幸福美滿的家庭;原告的老公、女兒、父母、手足、親友等人至今完全不清楚原告在網路城邦的所作所為?(他
們的表態,都只是原告一人在上訴狀並法庭上的自圓其說,從未有證人出庭證實原告所言是事實。)原告前後供詞不一、矛盾!原告的家人親友如果皆曉得她的部落格網址,原告為何要多次在偵查庭表示「懼怕網友知道她叫作賴淑雅」?還為此姓名被公開以後極力去控訴被告犯了妨害她姓名遭到外洩的秘密罪!原告既然『自認行事光明正大!』那麼,她使用「賴淑雅」的姓名為自己的部落格作正名,是正當又值得取信於網友的誠實不偽!何樂而不為?政治名人、出書名人、演藝名人、網路紅到現實的名人等,他們皆以姓名面對網友,原告為何愛用匿名?賴淑雅使用匿名anybody在網路城邦的名氣很紅!網友對賴淑雅的印象只能夠停留在anybody的一舉一動,不會停留在賴淑雅的一舉一動。又賴淑雅在網路城邦使用anybody為匿名,部落格相簿中連一張平日生活近照都沒有?網友只能想像anybody的模樣,無法將anybody等同於賴淑雅!賴淑雅若從未將自己的部落格網址公開給親友連結點閱,網路使用匿名相同的網友如同繁星之多!那一個匿名anybody的網友能證明是賴淑雅本人?又賴淑雅的親友如何曉得她在部落格是使用anybody為網名?賴淑雅在8月18日出庭舉例:范可欽也是使用匿名在他自己
的部落格上網,來相等於原告在部落格使用匿名的理由。令被告聽了啼笑皆非!范可欽是家喻戶曉的名人,他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放個人生活的照片,網友一看見那些照片就知道「匿名的作者」是范可欽;范可欽的匿名於網路不具隱密性,,范可欽經常出現在電視媒體節目,他本人的長相在網友心中早已經不是秘密了!范可欽以個人照片去核對網路匿名的真實身分,這一項與賴淑雅自辯使用「anybody」作為自己網路姓名的暱稱身分,意義截然不同。自從茶貓(即被告的網名)在網路城邦遭到原告瘋狂亂告多起案件以後,被告才瞭解到網路正名的重要性!被告為了要『預防、杜絕』日後又遭到來路不明網友的任意栽贓嫁禍、抹黑身分的亂告,被告現在於網路城邦、Facebook皆使用「鄭琇襄」為身分正名,在兩個網站相簿中同步上傳個人生活照來證明屬實無誤!被告的網址在現實生活中有家人、牧師、傳道、會友等200多人知道,被告如此行,反而能請親友為被告的網路行為把關!被告便不敢隨心所欲去做出泯滅人性、參與紛爭筆戰、傷天害理的事情了。網友anybody的本名叫做賴淑雅,除了被告因為和原告打官司的緣故,在現實中得知以外,至今尚無網友曾經在網外見過原告本人?他們只講過電話而已。原告在95年至97年以前在網路城邦寫過什麼有關於自己家世背景的文章如今已經不可考了?因為,那些文章原告早已隱藏或刪除了!98年以後沒有任何網友能從「那些文章中」去搜尋到有關原告現在的工作地點的正確位置?沒有任何網友能去搜尋到原告「老公」的工作地點?原告在網路城邦對外一律聲稱她老公的職務是國防部的高階主管,這個訊息至今只有法官清楚。以原告對待網友不信任的強烈防衛心去推斷,原告根本不可能提供給網友任何屬實的資料,讓網友有機會去到現實找她!與原告在網路城邦結交五年的網友對原告的職業皆僅止於聽說的、好像是?訊息來源自原告的網路文章;而網路文章從未有過原告的親友(證人)出面證實,在網路的立足點很低。原告使用在網路城邦部落格的頭像(被告曾經見過的照片),在被告與原告於98年出庭的第一次,被告見到原告本人時完全認不出是她本人?原告自行上傳當年部落格的照片,像似原告未婚小姐時的舊照,幾張皆是原告二十幾年以前的照片,與98年被告看見原告面貌的歷盡蒼桑判若兩人,網路的照片堪稱美女,但是與現實本人的模樣差距極大!原告對待被告狠心控告的惡行、出庭不間斷地張嘴謾罵被告,欲加之罪的毒心腸,使得原告現在是面目全非。
被告部落格於今年7月重新開張:http://album.udn.com/le
montree,法官若有閒暇時可以上去被告的網路城邦部落格相簿瀏覽,被告此作為是在為自己於網路的人權作申訴!全盤否決原告出庭向法官說明的證詞(活在過去、當作現在進行式…)是她心理不正常的謊話連篇。已在網路城邦正名的被告,現在不需要對原告做出公然恐嚇、公然污辱等行為!反倒是,直到l00年仍在網路城邦隱瞞自己真實身分、近照的原告『網名不正的誠實有待更正!』原告在網路城邦的仇家(討厭她喜愛無理取鬧、結黨去霸凌不順服她的惡行、不肯倚靠她流氓式保護的網友)極多人!為何原告從未以自己的姓名去使用在網名的正名?因為,她以惡劣手段去做出太多干涉別人紛爭家務的惡事!很多在過去相信原告是正直誠實的網友,如今已大批的流失了!現在存在的支持者幾乎是搞不清楚原告真面目的新網友。無知愚昧的網友被原告欺騙得團團轉,原告也被無知愚昧的網友的支持聲浪欺騙得團團轉,原告被自己出賣了靈魂,還兇狠不講理的、想要利用司法途徑去強制被告為她的罪負責任。原告的部落格自95年申請以後,至100年8月從未使用過自己「賴淑雅」的姓名作為正名;頭像也不曾使用過原告在95年至100年8月內的照片;95年投稿聯合報家庭副刊之繽紛版的文章,原告在8月18日出庭供稱使用的筆名有八個,在八個筆名之中,原告從未使用過「賴淑雅」的姓名作為正名;針對原告要求被告在民事庭必須賠償她一百萬元,不能符合原告訴求的「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條件。原告的索賠動機,看在被告心眼裡如同『利用刑事審判的結果,原告有充分理由請求法院去要求被告、執行”強制的民事賠償”,滿足原告隨興喊價之恐嚇勒索的行為!』此罪行將影響原告日後的名譽不潔,被告只願意賠償原告『一塊錢』。既然原告與配偶的年收入上達兩百萬元以上,那麼民事庭的所有費用就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不願意去負擔原告在民事訴狀中要求的金錢負擔,因為這一場民事庭是原告掀起來的鬧劇。原告的經濟能力於法官在8月18日附有薪資憑證,足以用自己勞力辛苦賺得的金錢去樂捐給各地方有需求的慈善機構!不需要利用打假官司、去恐嚇勒索名下沒有財產的被告,為自己求償到巨額理賠金,在法庭上,大聲的宣稱是要全部拿出去用於對外社會公益的愛心行為!像這種先去設計陷害被告以後,才取得的骯髒錢,收到的慈善機構也同時被污名了。
一個人的心若是骯髒了,不論作多少功德行善之事也洗不乾
淨!一個人的心若是沉溺黑暗權勢的漩渦中走向邪魔歪道去了,不論自己如何挽回名譽,也無法在上帝的面前獲得正直誠實的肯定!一個選擇遠離耶穌生命的人的景況,就像原告這般,外在條件什麼都不缺,內在心靈卻只有空虛孤獨陪伴她!即使原告不停想盡辦法要去阻礙被告前方的道路,都是在浪費時間,因為被告的主人是基督耶穌,上帝是被告的避難所、山寨、高臺、盾牌,聖靈是指引被告去走出認罪悔改的義路、肯定被告已經悔改了、賜平安喜樂給被告的真神。在8月18日的出庭30分鐘,被告看見原告指控被告的兇狠依舊,心裡面沒有中任何生氣,反倒覺得原告實在可憐!認為原告的生活一定過得很辛苦,尤其當原告什麼都有,表面看似很幸福,可是心靈卻沒有一位真神得以讓她信靠時,除了打從心底發出上帝之愛的憐憫,對她完全沒有恨意。被告能夠饒恕原告這一個人,但是在原告尚未為自己的罪作認罪悔改以前,被告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原告+民事賠償的官司依然不可能撤銷告訴!原告自認的美好人生,將要毀在她自己的敗壞之中,這是原告跳入自己設計的網羅,自己害自己的結局。原告有必要為自己的惡心惡行付出慘痛代價!得到應有的教訓。這是原告一直想要去作在被告身上的行動,原告最應該去對付偏行己路的心魔。原告每一次出庭的現場言行態度,正如您在8月18日所看見的咄咄逼人模樣!法官的調解能力很好,問案也頗有智慧與技巧,可是因為原告是活在自我幻覺的另一個虛空世界之中,原告完全排除會對她慾望訴求不利的結果,所以就算法官盡全力去調解也不能令原告放手不告的就範,這個事實一直是被告去出庭以來面對的無奈與遺憾。問題從頭至尾都不是出在被告的身上,而是出在原告的精神狀況嚴重生病了!而原告自己完全沒有病識感?(視危害到別人的生命安全為理所當然,不以為那是自己正在犯罪的行為。)這是為何被告需要請求法官傳喚原告的家人到場佐證的原因。倘若原告有精神不穩定的病症,原告對被告實踐所有控告的案件或許就能以司法公權力去介入作撤銷告訴!『這樣的決定能有效解決日後警方、檢方、法官、被告的困擾。』更能使得原告的家屬清楚明白她『背著家人』在網路到底都在做些什麼事情?使原告的病情能儘快獲得良好醫療的治療控制,對現實的社群、網路的安全有實質助益。既然原告的態度堅硬無比,與被告的談判在9月22日也一定是破裂收場的!因此,被告依舊只願意賠償原告一塊錢。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於網路部落格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當言論,已
達恐嚇原告,令原告心生恐懼;及足以令原告難堪,而達公然侮辱行為乙節,為兩造不爭之事實,及被告上開不法行為已該當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951號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因此業已執行完畢乙節,亦據本院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100年度執字第4296號全卷(含該署99年度營偵字第1030號、本院99年度簡字第2951號及10年度簡上字第12號)核閱無誤,足信原告之不法行為,已達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情節重大,原告依據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屬有據。
㈡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含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作為非財產上所受之損害(亦即俗稱精神慰撫金)等語。被告則認其請求金額過高,僅同意賠償1元。爰就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否合理允當,論述如下。
㈢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此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之不法之行為,固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致原告精神上受到痛苦,惟本院審酌兩造均非社會知名人士,平日並不相識,亦無仇隙,被告素行良好,亦無前科,兩造因於網路上發表之言論產生嫌隙,致滋生本件恐嚇及辱罵之觸法行為,顯屬個人言論不當之行為,其不法行為雖為不良示範,但對於國家、社會安全危害不大,再者部落格雖可供社會大眾公開瀏覽,但就本件而言,影響層面應屬特定宗教族群,而非社會大眾關心之民生或政治議題等,佐以兩造在學歷、財產狀況及所得收入均不相當(按原告為碩士學位,獲得公費出國,年收入百萬以上,名下有不動產及股票投資;被告則為高職畢業,目前無業,名下無財產),於社會上均並無崇高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認以10萬元應足彌補其所受之精神上損害,逾此部分,不予准許。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按被告係於100年1月13日收受起訴狀繕本,是本件利息起算日為翌日之100年1月14日),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原告係於刑事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法免徵裁判費,及兩造於本件訴訟中並無訴訟費用之支出,爰就兩造勝敗程度酌定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惟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5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即可,毋庸為供擔保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附表一:涉有恐嚇罪嫌部分┌──┬──────┬───────┬──────────┬──────────┬────────────┐│編號│ 日期與時間 │ 文章標題 │ 網址 │ 恐嚇話語 │出處(告訴人所提出光碟路││ │ │ │ │ │徑) │├──┼──────┼───────┼──────────┼──────────┼────────────┤│ 1 │97年9月4日 │UDN網友anybody│http://blog.udn.com/│「電小二對我的停權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 │23時2分 │仿扁詐騙大事件│libra1982/guestbook │置,無法停止我要讓 │年度偵字第1357號卷第113 ││ │ │ │ │anybody死得很難看的 │頁)teacat-鄭琇襄毀謗本 ││ │ │ │ │決心。」 │人的文章電子存檔/UDN網友││ │ │ │ │ │anybody仿扁詐騙大事件-訪││ │ │ │ │ │客簿- udn部落格.htm │└──┴──────┴───────┴──────────┴──────────┴────────────┘附表二:涉有公然侮辱罪嫌之部分┌──┬──────┬───────┬──────────┬──────────┬────────────┐│編號│ │ │ │ │出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日期與時間 │ 文章標題 │ 網址 │ 侮辱話語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57號卷││ │ │ │ │ │宗之頁碼及告訴人所提出光││ │ │ │ │ │碟路徑) │├──┼──────┼───────┼──────────┼──────────┼────────────┤│ 1 │97年11月16日│21/匿名黑函 │http://blog.udn.com/│「都能夠證明網友 │頁93。 ││ │不詳時間 │ │lemontree/photo/2411│anybody的確是一個名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398?o=new │副其實的畜生」、「作│訴訟資料電子存檔/21-匿名││ │ │ │ │為對這一個網路病入膏│黑函-誠實面對- udn相簿 ││ │ │ │ │肓妄想症精神病人的抵│.htm ││ │ │ │ │制」 │ │├──┼──────┼───────┼──────────┼──────────┼────────────┤│ 2 │97年11月16日│匿名黑函日期總│http://blog.udn.com/│「這一些喪盡天良的惡│頁92。 ││ │13時35分 │記錄整理 │lemontree/photo/2411│劣行為,不列入法律犯│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392?o=new │罪的刑事責任上導致牠│訴訟資料電子存檔/匿名黑 ││ │ │ │ │不間斷犯妄想精神病,│函日期總記錄整理-誠實面 ││ │ │ │ │畜生寄匿名黑函來的合│對- udn相簿.htm ││ │ │ │ │理原因」 │ │├──┼──────┼───────┼──────────┼──────────┼────────────┤│ 3 │97年11月16日│21/匿名黑函 │http://blog.udn.com/│「再寄出第二十一次的│頁94;檔案未附於光碟中。││ │13時36分 │ │lemontree/photo/2411│匿名黑函只能證明一件│ ││ │ │ │422?o=new │事情→她的確是一個瘋│ ││ │ │ │ │子」 │ │├──┼──────┼───────┼──────────┼──────────┼────────────┤│ 4 │97年11月16日│妖魔鬼怪傳善與│http://blog.udn.com/│「在匿名黑函裡,牠的│頁98。 ││ │13時41分 │正義真理傳善的│lemontree/photo/2411│精神病妄想特別補述,│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分別 │425?o=new │清晰可見」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妖魔鬼 ││ │ │ │ │ │怪傳善與正義真理傳善的分││ │ │ │ │ │別-誠實面對-udn相簿.htm │├──┼──────┼───────┼──────────┼──────────┼────────────┤│ 5 │97年11月16日│茶貓只與真實聖│http://blog.udn.com/│「牠是十足的窩囊廢,│頁99。 ││ │14時0分 │賢交朋友 │lemontree/photo/2411│十足的俗仔子,十足的│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526?o=new │惡人無膽」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茶貓只 ││ │ │ │ │ │與真實聖賢交朋友-誠實面 ││ │ │ │ │ │對- udn相簿.htm │├──┼──────┼───────┼──────────┼──────────┼────────────┤│ 6 │97年11月16日│戴著美女面具的│http://blog.udn.com/│「戴著美女面具的蛇蠍│頁100。 ││ │14時0分 │蛇蠍老妖 │lemontree/photo/2411│老妖」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531?o=new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戴著美 ││ │ │ │ │ │女面具的蛇蠍老妖-誠實面 ││ │ │ │ │ │對- udn相簿.htm │├──┼──────┼───────┼──────────┼──────────┼────────────┤│ 7 │97年11月16日│已經寄了24封匿│http://blog.udn.com/│「若連他都認為自己不│頁96。 ││ │14時44分 │名黑函/對號入│lemontree/photo/2411│正常,就別怪茶貓稱她│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座 │704?o=new │是畜生瘋子了唷」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已經寄 ││ │ │ │ │ │了24封匿名黑函/對號入座││ │ │ │ │ │-誠實面對-udn相簿.htm │├──┼──────┼───────┼──────────┼──────────┼────────────┤│ 8 │97年11月16日│沒再寄/但改在│http://blog.udn.com/│「養個人不如養條狗,│頁105。 ││ │14時44分 │網路挑三撿四小│lemontree/photo/2411│狗比人忠實、順從、乖│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芝麻/誇張謊成│705?o=new │巧有靈性這句話用在網│訴訟資料電子存檔/沒再寄 ││ │ │大饅頭 │ │友anybody身上恰到好 │/但改在網路挑三撿四小芝││ │ │ │ │處,狗比牠可愛討人喜│麻/誇張謊成大饅頭-誠實 ││ │ │ │ │愛」、「可惜卻醫不好│面對- udn相簿.htm ││ │ │ │ │他自己的心,人有獸性│ ││ │ │ │ │的慾望是一件很悲哀的│ ││ │ │ │ │事」;「人不先令自己│ ││ │ │ │ │變成畜生匪類,很難做│ ││ │ │ │ │出畜生匪類的事情來」│ │├──┼──────┼───────┼──────────┼──────────┼────────────┤│ 9 │97年11月16日│美女黑猩猩好醜│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心│頁106。 ││ │14時58分 │喔/穿了人類的│lemontree/photo/2411│醜人就醜,這一隻醜小│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衣裳呢 │765?o=new │鴨永遠變不了白天鵝注│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美女黑 ││ │ │ │ │定醜一輩子+良心不安+│猩猩好醜喔/穿了人類的衣││ │ │ │ │作惡多端=畜生瘋子」 │裳呢-誠實面對- udn相簿 ││ │ │ │ │、「超級感謝牠的愚蠢│.htm ││ │ │ │ │無知,台大呆呆IQ零蛋│ ││ │ │ │ │超可笑」、「人老就要│ ││ │ │ │ │服老,人醜要服人也醜│ ││ │ │ │ │,惺惺作態超級噁心的│ ││ │ │ │ │」 │ │├──┼──────┼───────┼──────────┼──────────┼────────────┤│ 10 │97年11月16日│美女黑猩猩/月│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茶│頁107。 ││ │14時58分 │下老人好美喔 │lemontree/photo/2411│貓不歧視動物,拿那隻│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766?o=new │黑猩猩比喻成牠實在對│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美女黑 ││ │ │ │ │不起黑猩猩,黑猩猩就│猩猩/月下老人好美喔-誠 ││ │ │ │ │暫時委屈一下吧」、「│實面對- udn相簿.htm ││ │ │ │ │牠只會不斷寄匿名黑函│ ││ │ │ │ │來給茶貓,寄到牠死亡│ ││ │ │ │ │為止所以茶貓可以罵他│ ││ │ │ │ │畜生、瘋子、心理變態│ ││ │ │ │ │狂的精神病罵到茶貓高│ ││ │ │ │ │興為止」 │ │├──┼──────┼───────┼──────────┼──────────┼────────────┤│ 11 │97年11月16日│美女黑猩猩/24│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讓│頁108。 ││ │14時58分 │封匿名黑函日期│lemontree/photo/2411│每個點進來閱讀的網友│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總公佈 │767?o=new │,都知道畜生瘋子的真│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美女黑 ││ │ │ │ │面目就是長這模樣!撒│猩猩/24 封匿名黑函日期 ││ │ │ │ │旦魔鬼很會利用美色掩│總公佈-誠實面對- udn相簿││ │ │ │ │飾犯罪醜陋這一點,要│.htm ││ │ │ │ │感謝anybody全做到了 │ ││ │ │ │ │完美的淋漓盡致示範」│ │├──┼──────┼───────┼──────────┼──────────┼────────────┤│ 12 │97年11月16日│美女黑猩猩醜到│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對│頁109。 ││ │14時58分 │爆點了/50歲的│lemontree/photo/2411│付這個台大呆呆匿名女│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妖魔鬼怪 │768?o=new │賊anybody,茶貓多的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美女黑 ││ │ │ │ │是點子」 │猩猩醜到爆點了/50歲的妖││ │ │ │ │ │魔鬼怪-誠實面對- udn相簿││ │ │ │ │ │.htm ││ │ │ │ │ │ │├──┼──────┼───────┼──────────┼──────────┼────────────┤│ 13 │97年11月16日│美女黑猩猩/美│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下│頁110。 ││ │14時58分 │得冒毒泡呢 │lemontree/photo/2411│賤女賊anybody還會再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771?o=new │寄第24,25,26........│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美女黑 ││ │ │ │ │次」 │猩猩/美得冒毒泡呢-誠實 ││ │ │ │ │ │面對- udn相簿.htm │├──┼──────┼───────┼──────────┼──────────┼────────────┤│ 14 │97年11月16日│網友老詼訝/最│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頻│頁91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 │15時5分 │愛美女黑猩猩 │lemontree/photo/2411│繁誹謗抹黑茶貓囂張跋│人的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網 ││ │ │ │817?o=new │扈的隨心所欲犯案到現│友老詼訝/最愛美女黑猩猩││ │ │ │ │實→罪行禽獸不如」、│-誠實面對- udn相簿.htm ││ │ │ │ │「anybody精神病態不 │ ││ │ │ │ │停翻茶貓在2007年已悔│ ││ │ │ │ │改舊帳」 │ │├──┼──────┼───────┼──────────┼──────────┼────────────┤│ 15 │97年11月16日│美女黑猩猩超級│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故│頁90。 ││ │15時5分 │愛說謊/無知網│lemontree/photo/2411│罵牠是淫穢的畜生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友協助誇大謊言│818?o=new │anybody因為不服氣、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美女黑 ││ │ │成事實 │ │不承認自己是一個骯髒│猩猩超級愛說謊/無知網友││ │ │ │ │的畜生遂狠狠跑到茶貓│協助誇大謊言成事實-誠實 ││ │ │ │ │的好友訪客簿惡口髒言│面對- udn相簿.htm ││ │ │ │ │髒語不正好又對號入座│ ││ │ │ │ │牠的惡行→確實是骯髒│ ││ │ │ │ │的畜生嗎」 │ │├──┼──────┼───────┼──────────┼──────────┼────────────┤│ 16 │97年11月16日│美女黑猩猩/犯│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這│頁89;檔案未附於光碟中。││ │不詳時間 │罪事實真相/證│lemontree/photo/2411│樣的病態的暴力凌虐猶│ ││ │ │據確 │ │如禽獸」、「茶貓不是│ ││ │ │ │ │放不下被anybody這畜 │ ││ │ │ │ │生瘋子的仇恨騷擾」 │ │├──┼──────┼───────┼──────────┼──────────┼────────────┤│ 17 │97年11月16日│美女黑猩猩/盲│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 、「 │頁111。 ││ │15時5分 │人工程師/傑作│lemontree/photo/2411│anybody 因此病態誣告│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814?o=new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美女黑 ││ │ │ │ │ │猩猩/盲人工程師/傑作- ││ │ │ │ │ │誠實面對- udn 相簿.htm │├──┼──────┼───────┼──────────┼──────────┼────────────┤│ 18 │97年11月16日│美女黑猩猩/最│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 │頁88。 ││ │15時12分 │愛流浪狗/最不│lemontree/photo/2411│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愛人 │843?o=new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美女黑 ││ │ │ │ │ │猩猩/最愛流浪狗/最不愛││ │ │ │ │ │人-誠實面對-udn相簿.htm │├──┼──────┼───────┼──────────┼──────────┼────────────┤│ 19 │97年11月16日│美女黑猩猩的真│http://blog.udn.com/│「美女黑猩猩」、「長│頁87。 ││ │15時12分 │面目/照出長角│lemontree/photo/2411│角的魔鬼及獠牙」、「│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的魔鬼及獠牙 │844?o=new │把她做的骯髒下流事全│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美女黑 ││ │ │ │ │部推卸給茶貓去承擔無│猩猩的真面目/照出長角的││ │ │ │ │知的網友竟然能憑他的│魔鬼及獠牙-誠實面對- udn││ │ │ │ │骯髒口舌便信以為真」│相簿.htm │├──┼──────┼───────┼──────────┼──────────┼────────────┤│ 20 │97年11月17日│斷章取義,顛倒│http://blog.udn.com/│「天知道她的好心是利│頁124-127 teacat-鄭琇襄 ││ │2時15分 │是非,為自己現│lemontree/0000000 │用蝶心來滿足她想辱罵│毀謗本人的訴訟資料電子存││ │ │實犯罪辯護的白│ │茶貓的病態快感」、「│檔/斷章取義,顛倒是非, ││ │ │賊七,可憐哪!│ │她確實是一個喪心病狂│為自己現實犯罪辯護的白賊││ │ │ │ │的心理變態」、「正常│七,可憐哪!-誠實面對- ││ │ │ │ │網友若是茶貓,被一個│udn 部落格.htm ││ │ │ │ │瘋子連續陷害到現實,│ ││ │ │ │ │會不會寫文反駁她?寫│ ││ │ │ │ │文反駁她的犯罪到現實│ ││ │ │ │ │,都還只是便宜她這個│ ││ │ │ │ │喪心病狂而已」 │ │├──┼──────┼───────┼──────────┼──────────┼────────────┤│ 21 │97年11月17日│追捕寄匿名黑函│http://blog.udn.com/│「對於自己犯罪到現實│頁149-151。 ││ │8時28分 │的兇手!作賊喊│lemontree/0000000 │毫無知恥的悔改之心,│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抓賊的白賊七。│ │白賊七連續再犯的惡行│訴訟資料電子存檔/追捕寄 ││ │ │ │ │重大!該當何罪?」 │匿名黑函的兇手!作賊喊抓││ │ │ │ │ │賊的白賊七。-誠實面對- ││ │ │ │ │ │udn部落格.htm ││ │ │ │ │ │ │├──┼──────┼───────┼──────────┼──────────┼────────────┤│ 22 │97年11月17日│白賊七「愛說謊│http://blog.udn.com/│「白賊七「愛說謊」的│頁121-123 teacat-鄭琇襄 ││ │17時33分 │」的Yes或No控 │lemontree/0000000 │Yes或No控告答案? │毀謗本人的訴訟資料電子存││ │ │告答案? │ │ │檔/白賊七「愛說謊」的Yes││ │ │ │ │ │或No控告答案?-誠實面對-││ │ │ │ │ │udn部落格.htm │├──┼──────┼───────┼──────────┼──────────┼────────────┤│ 23 │97年11月18日│白賊七的長久謊│http://blog.udn.com/│「白賊七的心理生重病│頁154-156。 ││ │10時46分 │言,影響網友負│lemontree/0000000 │了變態了」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面深入骨髓! │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白賊七 ││ │ │ │ │ │的長久謊言,影響網友負面││ │ │ │ │ │深入骨髓!- 誠實面對- ││ │ │ │ │ │udn部落格.htm ││ │ │ │ │ │ │├──┼──────┼───────┼──────────┼──────────┼────────────┤│ 24 │97年11月18日│與魔鬼為伍的白│http://blog.udn.com/│「與魔鬼為伍的白賊七│頁128-130。 ││ │14時39分 │賊七好快樂呀!│lemontree/0000000 │好快樂呀!」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與魔鬼 ││ │ │ │ │ │為伍的白賊七好快樂呀!- ││ │ │ │ │ │誠實面對- udn 部落格.htm│├──┼──────┼───────┼──────────┼──────────┼────────────┤│ 25 │97年11月18日│將心比心,有幾│http://blog.udn.com/│「無德行+無口德+愛│頁131-133 teacat-鄭琇襄 ││ │19時42分 │個人能夠真實做│lemontree/0000000 │說謊+不道歉+不悔改│毀謗本人的訴訟資料電子存││ │ │到? │ │+更嫁禍=百分百的鬼│檔/將心比心,有幾個人能 ││ │ │ │ │怪類醜女,我懷疑白賊│夠真實做到?-誠實面對- ││ │ │ │ │七是穿著美女套裝易容│udn部落格.htm ││ │ │ │ │的黑猩猩」 │ ││ │ │ │ │ │ │├──┼──────┼───────┼──────────┼──────────┼────────────┤│ 26 │97年11月18日│真相永遠只有一│http://blog.udn.com/│「白賊七(網友 │頁152-153。 ││ │21時1分 │個→「誠實面對│lemontree/0000000 │anybody【coffeejelly│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自己」。 │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真相永 ││ │ │ │ │ │遠只有一個→「誠實面對自││ │ │ │ │ │己」。-誠實面對- udn部落││ │ │ │ │ │格.htm ││ │ │ │ │ │ │├──┼──────┼───────┼──────────┼──────────┼────────────┤│ 27 │97年11月19日│白賊七, │http://blog.udn.com/│「放羊的戲謔小孩變成│頁74-75。 ││ │10時30分 │2008/11/30是控│lemontree/0000000 │極愛說謊成疾的女狼,│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告的最後期限唷│ │畫面實在很搭調」;侮│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白賊七 ││ │ │! │ │辱告訴人為「白賊七」│,0000-00-00是控告的最後││ │ │ │ │ │期限唷!-誠實面對- udn部││ │ │ │ │ │落格.htm ││ │ │ │ │ │ │├──┼──────┼───────┼──────────┼──────────┼────────────┤│ 28 │97年11月19日│茶貓的「網路名│http://blog.udn.com/│「白賊七(網友 │頁76。 ││ │13時8分 │字」要去申請世│lemontree/0000000 │anybody【coffeejelly│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界專利 │ │】)」、「女魔鬼頭+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茶貓的 ││ │ │ │ │魔教信徒=天生絕配」 │「網路名字」要去申請世界││ │ │ │ │ │專利-誠實面對- udn部落格││ │ │ │ │ │.htm ││ │ │ │ │ │ │├──┼──────┼───────┼──────────┼──────────┼────────────┤│ 29 │97年11月19日│[預告]白賊七,│http://blog.udn.com/│「對白賊七的極端病態│頁134-136;檔案未附於光 ││ │14時16分 │司法收押後要絕│lemontree/0000000 │所作所為採取重刑輕判│碟中。 ││ │ │食抗告嗎? │ │」 │ │├──┼──────┼───────┼──────────┼──────────┼────────────┤│ 30 │97年11月19日│[預告]歡迎聯合│http://blog.udn.com/│侮辱告訴人為「白賊七│頁159-161。 ││ │20時0分 │報記者、新聞電│lemontree/0000000 │」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視媒體前往採訪│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預告 ││ │ │這場官司對決 │ │ │〕歡迎聯合報記者、新聞電││ │ │ │ │ │視媒體前往採訪這場官司對││ │ │ │ │ │決!-誠實面對-udn部落格 ││ │ │ │ │ │.htm ││ │ │ │ │ │ │├──┼──────┼───────┼──────────┼──────────┼────────────┤│ 31 │97年11月20日│【預告】沒收到│http://blog.udn.com/│「白賊七(網友 │頁77-78;檔案未附於光碟 ││ │13時31分 │法院通知書,收│lemontree/0000000 │anybody【coffeejelly│中。 ││ │ │到NO.25的匿名 │ │】)」、「在我眼裡的│ ││ │ │黑函 │ │她就只是一個超級無恥│ ││ │ │ │ │的可憐人,我瞧不起她│ ││ │ │ │ │的手段低賤,人為素質│ ││ │ │ │ │卑劣,處世毫無優質人│ ││ │ │ │ │性道德的高水準,畜生│ ││ │ │ │ │級數的她,永遠沒有資│ ││ │ │ │ │格與我並駕齊驅」 │ │├──┼──────┼───────┼──────────┼──────────┼────────────┤│ 32 │97年11月20日│問題來了就是要│http://blog.udn.com/│「像她這種心理變態的│頁79。 ││ │19時55分 │面對它,直到解│lemontree/0000000 │精神病人,我要如何才│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決為止! │ │能去防範」、「白賊七│訴訟資料電子存檔/問題來 ││ │ │ │ │的心理已是中重度的人│了就是要面對它,直到解決││ │ │ │ │格分裂的被害妄想病」│為止!-誠實面對- udn部落││ │ │ │ │ │格.htm ││ │ │ │ │ │ │├──┼──────┼───────┼──────────┼──────────┼────────────┤│ 33 │97年11月21日│境界中的人心會│http://blog.udn.com/│「白賊七(網友 │頁142-143。 ││ │3時15分 │變,惟有神的心│lemontree/0000000 │anybody【coffeejelly│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永恆不變 │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境界中 ││ │ │ │ │ │的人心會變,唯有神的心永││ │ │ │ │ │恆不變。-誠實面對- udn部││ │ │ │ │ │落格.htm ││ │ │ │ │ │ │├──┼──────┼───────┼──────────┼──────────┼────────────┤│ 34 │97年11月21日│如何才能讓部落│http://blog.udn.com/│「白賊七(網友 │頁118。 ││ │3時15分 │格的人氣長久榜│lemontree/0000000 │anybody【coffeejelly│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上有名? │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如何才 ││ │ │ │ │ │能讓部落格的人氣長久榜上││ │ │ │ │ │有名?-誠實面對- udn部落││ │ │ │ │ │格.htm ││ │ │ │ │ │ │├──┼──────┼───────┼──────────┼──────────┼────────────┤│ 35 │97年11月23日│給尹雲先生的一│http://blog.udn.com/│「她討厭我,可以報復│頁114。 ││ │6時53分 │封信(留言部份│lemontree/0000000 │一年多,攻擊病態到寄│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 │匿名黑函,不像女變態│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給尹雲 ││ │ │ │ │嗎?」、「網友長期被│先生的一封信-誠實面對- ││ │ │ │ │精神病詐騙得逞,網友│udn部落格.htm ││ │ │ │ │比她還可憐呀!」 │ │├──┼──────┼───────┼──────────┼──────────┼────────────┤│ 36 │97年11月24日│給尹雲先生的一│http://blog.udn.com/│「我多次忍辱她的踐踏│頁114。 ││ │14 時15分 │封信(留言部份│httplemontree/240368│、饒恕她、放過她、不│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 │與她的變態精神病計較│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給尹雲 ││ │ │ │ │」、「每次指控完,我│先生的一封信-誠實面對- ││ │ │ │ │反擊,她這惡賊女盜便│udn部落格.htm ││ │ │ │ │無恥至極大發雷霆要控│ ││ │ │ │ │告我」 │ │├──┼──────┼───────┼──────────┼──────────┼────────────┤│ 37 │97年11月26日│記憶力重建-誠 │http://blog.udn.com/│「關於白賊七網友 │頁85。 ││ │不詳時間 │實面對 │lemontree/142878 │anybody(帳號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 │ │coffeejelly)」、「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記憶力 ││ │ │ │ │嫉妒的心眼,凶狠的毒│重建-誠實面對- udn相簿 ││ │ │ │ │舌,腐敗的身軀,美麗│.htm ││ │ │ │ │假面具,才是她的真實│ ││ │ │ │ │身分。」並侮辱告訴人│ ││ │ │ │ │為。 │ │├──┼──────┼───────┼──────────┼──────────┼────────────┤│ 38 │97年11月26日│給白賊七的控告│http://blog.udn.com/│「anybody( │頁24-25。 ││ │6時54分 │截止日期,進入│lemontree/0000000 │coffeejelly )說謊成│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倒數計時 │ │疾,精神心理變態到連│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給白賊 ││ │ │ │ │真實犯法的事,都不怕│七的控告截止日期,進入倒││ │ │ │ │一而再的匿名瘋狂實踐│數計時。-誠實面對- udn部││ │ │ │ │」 │落格.htm │├──┼──────┼───────┼──────────┼──────────┼────────────┤│ 39 │97年11月26日│將烏龍混淆的事│http://blog.udn.com/│「白賊七(anybody( │頁27-28。 ││ │21時4分 │件以司法解決,│lemontree/0000000 │coffeejelly)」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對雙方未來都有│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美女黑 ││ │ │好處 │ │ │猩猩/美得冒毒泡呢-誠實 ││ │ │ │ │ │面對- udn相簿.htm │├──┼──────┼───────┼──────────┼──────────┼────────────┤│ 40 │97年11月26日│若要人不知,除│http://blog.udn.com/│「主動捍衛白賊七清白│頁29-31。 ││ │22時51分 │非己莫為;平時│lemontree/0000000 │的網友不少,相信白賊│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不作虧心事,夜│ │七是被茶貓冤用的不少│訴訟資料電子存檔/若要人 ││ │ │半不怕鬼敲門,│ │」 │不知,除非己莫為;平日不││ │ │打人喊救人,警│ │ │作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 │ │局到案說分明 │ │ │;打人喊救命,警局到案說││ │ │ │ │ │分明。-誠實面對- udn 部 ││ │ │ │ │ │落格.htm ││ │ │ │ │ │ │├──┼──────┼───────┼──────────┼──────────┼────────────┤│ 41 │97年11月27日│不信真理公義喚│http://blog.udn.com/│「茶貓不在乎在城邦失│頁33-34。 ││ │0時57分 │不回,茶貓仍感│lemontree/0000000 │去什麼,反正早被白賊│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謝anybody的控 │ │七毀壞差不多了,白賊│訴訟資料電子存檔/不信真 ││ │ │告 │ │七要搞臭茶貓彰顯她的│理公義喚不回,茶貓仍感謝││ │ │ │ │清白,茶貓都會成全她│anybody的控告。-誠實面對││ │ │ │ │」 │- udn部落格.htm │├──┼──────┼───────┼──────────┼──────────┼────────────┤│ 42 │97年11月27日│但願anybody這 │http://blog.udn.com/│「茶貓希望《白賊七》│頁35-36。 ││ │2時15分 │一次控告是真實│lemontree/0000000 │這一次的控告是真實的│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的!茶貓樂觀等│ │」;「這種斤斤計較又│訴訟資料電子存檔/但願 ││ │ │候她的法院通知│ │枝枝節節比較的人,不│anybody這一次控告是真實 ││ │ │書。 │ │是人格分裂的心理變態│的!茶貓樂觀等候她的法院││ │ │ │ │又是什麼精神正常的人│通知書。-誠實面對-udn部 ││ │ │ │ │?」、「這一次我鐵了│落格.htm ││ │ │ │ │心腸和她的無恥下流硬│ ││ │ │ │ │槓上了!」 │ │├──┼──────┼───────┼──────────┼──────────┼────────────┤│ 43 │97年11月27日│茶貓開心等待被│http://blog.udn.com/│「只有像她這種讀台大│頁39-40。 ││ │7時6分 │anybody控告, │lemontree/0000000 │讀到頭殼壞掉去現實犯│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精神好到睡不著│ │罪的呆呆」;「一個笨│訴訟資料電子存檔/茶貓開 ││ │ │覺耶! │ │蛋的妄想補述,加幾個│心等待被anybody控告,精 ││ │ │LaLaLa... │ │傻瓜的荒謬回應,推薦│神好到睡不著覺耶! ││ │ │ │ │者針對白賊七不切實際│LaLaLa__ __ -誠實面對- ││ │ │ │ │文章的支持心態」 │udn部落格.htm │├──┼──────┼───────┼──────────┼──────────┼────────────┤│ 44 │97年11月27日│anybody,待審 │http://blog.udn.com/│「白賊七(網友 │頁41-42。 ││ │8時25分 │判結束,不管結│lemontree/0000000 │anybody【coffeejelly│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果如何,都別再│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anybody││ │ │來打擾我的生活│ │ │,待審判結束,不管結果如││ │ │! │ │ │何,都別再來打擾我的生活││ │ │ │ │ │!-誠實面對- udn 部落格 ││ │ │ │ │ │.htm ││ │ │ │ │ │ │├──┼──────┼───────┼──────────┼──────────┼────────────┤│ 45 │97年11月27日│人類的美貌及醜│http://blog.udn.com/│「白賊七(anybody( │頁43-44。 ││ │10時21分 │貌,都是上帝的│lemontree/0000000 │coffeejelly))」 │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祝福與恩典。 │ │ │訴訟資料電子存檔/人類的 ││ │ │ │ │ │美貌及醜貌,都是上帝的祝││ │ │ │ │ │福與恩典。- 誠實面對- ││ │ │ │ │ │udn部落格.htm ││ │ │ │ │ │ │├──┼──────┼───────┼──────────┼──────────┼────────────┤│ 46 │98年2月13日 │種惡果便收惡果│http://blog.udn.com/│「她犯罪深植的剛硬之│頁57-59。 ││ │20時33分 │,因網友 │teacat888/0000000 │心恐佈到下到陰間地獄│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anybody實實在 │ │」、「她之心醜如魔鬼│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種惡果 ││ │ │在去種惡果了。│ │看待她」 │便收惡果,因網友anybody ││ │ │ │ │ │實實在在去種惡果了。-誠 ││ │ │ │ │ │實以告- udn部落格.mht │├──┼──────┼───────┼──────────┼──────────┼────────────┤│ 47 │98年2月14日 │網友anybody, │http://blog.udn.com/│「讓我從她的匿名文字│頁62-63。 ││ │16時12分 │挖陷阱害自己跳│teacat888/0000000 │中更清楚了解到她是一│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下火坑 │ │個表裡不一又恐怖心腸│訴訟資料電子存檔\網友 ││ │ │ │ │的女人」 │anybody,挖陷阱害自己跳 ││ │ │ │ │ │下火坑。-誠實以告★平安 ││ │ │ │ │ │喜樂- udn部落格.mht ││ │ │ │ │ │ │├──┼──────┼───────┼──────────┼──────────┼────────────┤│ 48 │98年2月14日 │朋友,是需要謹│http://blog.udn.com/│「縱使有宗教人士在她│頁64-65。 ││ │17時41分 │慎選擇的。 │teacat888/0000000 │身邊也多傾向邪魔歪道│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訴││ │ │ │ │的友誼,她欺騙別人也│訟資料電子存檔\朋友,是 ││ │ │ │ │欺騙她,很可憐。」 │需要謹慎選擇的。-誠實以 ││ │ │ │ │ │告★平安喜樂-udn部落格 ││ │ │ │ │ │.mht ││ │ │ │ │ │ │├──┼──────┼───────┼──────────┼──────────┼────────────┤│ 49 │98年2月14日 │以『謊言』堆積│http://blog.udn.com/│「那根本不是「人」在│頁66-67。 ││ │19時30分 │出來的沙子《人│teacat888/0000000 │做的事,她被魔鬼完全│teacat-鄭琇襄毀謗本人的 ││ │ │氣》城堡 │ │佔據掌控了她的心智。│訴訟資料電子存檔\以『謊 ││ │ │ │ │」 │言』堆積出來的沙子《人氣││ │ │ │ │ │》城堡-誠實以告★平安喜 ││ │ │ │ │ │樂- udn部落格.mht │├──┼──────┼───────┼──────────┼──────────┼────────────┤│ 50 │98年2月16日 │愚昧愚妄人說的│http://blog.udn.com/│「她只是一個被魔鬼進│頁68-69;檔案未附於光碟 ││ │10時36分 │話,只有愚昧愚│teacat888/0000000 │入身體掌控心智、軟弱│中。 ││ │ │妄人會去信以為│ │的人罷了」 │ ││ │ │真! │ │ │ │├──┼──────┼───────┼──────────┼──────────┼────────────┤│ 51 │98年2月17日 │網友anybody與 │http://blog.udn.com/│「電小二在茶貓心目中│頁72-73;檔案未附於光碟 ││ │8時52分 │現任電小二的密│teacat888/0000000 │不過是一個和網友 │中。 ││ │ │切關係 │ │anybody一樣的奸詐小 │ ││ │ │ │ │人罷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