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2號上 訴 人 郭宗穎
郭品祥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