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81號原 告 王卉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被 告 王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以被告為受委託人之信託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28.621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陳述,其未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下列四筆房地(下稱涉案房地)原登記為原告所有:①
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號永大段80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巷○○號)。②台南市○○區○○段○○○○號及其上建號永信段1929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巷○○號)。③台南市○○區○○段○○○○○○○○號及其上建號大灣段223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巷○○號)。④台南市○○區○○段○○○○○○○號土地。
兩造為同胞姐妹,原告曾因要還母親新台幣(下同)80萬
元欠款,曾討論欲以上述①之大安街房地設定或過戶給母親,雖尚未協議確定,但為讓母親放心,暫時將印鑑章及印鑑証明正本及上述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正本交由兩造母親即俞燕春保管,詎料被告竟擅自未經原告同意且於母親不明信託內容為何之情況下,自母親處取得上述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正本,及原告之之一份印鑑証明及印鑑章,自行制作一份不實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並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22日將上述不實、盜蓋之文件持往台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辦理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信託登記至被告名下。
被告乃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擅自辦理系爭信託登記:
㈠原告就被告未經同意擅自辦理信託登記等情,業已提起刑事告訴,現由台南地檢署偵辦中。
㈡查兩造與母親雖曾協議是否將大安街房地過戶或設定抵押
予母親做為保障,惟並無具體協調結論、雙方為此有所爭執等情,有証人吳平一(住:台南市○○區○○○街○○○巷○○號1樓)可資傳訊為証,又原告嗣後為避免被告擅自辦理登記,業於3月21日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變更,並委請訴外人邱崑益轉達被告已變更印鑑,且不准系爭不動產為任何異動登記等情,亦有証人邱崑益(住:台南市○○區○○○街○○○號7樓之5、居:台南市○○區○○○街○○○巷○○號2樓B室),及變更後之印鑑証明可資足證,自上開事証應可証明原告確無同意涉案房地辦理任何登記之意,否則自無需再行變更印鑑,惟被告明知如此,竟故意持上開失效(蓋用失效之印鑑及印鑑証明)之資料往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顯已該當偽造文書罪責甚明。
㈢況查,系爭房地市值及其上抵押債務情形如下:
⒈台南市○○區○○街○○○巷○○號房地(即附表編號1之房地):市價至少360萬元,其上抵押貸款金額未逾220萬元。
當初為原告以318萬元法拍取得,並花費逾40萬元之裝潢整修費用,市值至少達360萬元以上。
⒉台南市○○市○○○街○○○巷○○號房地(即附表編號2之房
地):市價至少900萬元,其上貸款為409萬4204元。當初為原告以750萬元購得,並花費逾150萬元之裝潢整修費用。
⒊台南市○○區○○路○○○巷○○號房地(即附表編號3之房地
):市價至少160萬元,其上無抵押貸款。當初為原告以158萬元法拍取得。
㈣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即附表編號4之土
地):市價逾200萬元以上,其上無貸款。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即達130餘萬元,縱以徵收標準(公告地價加四成)計算亦達180餘萬元。查原告與兩造之母俞燕春僅有約80萬元之債務,依上開房地市價及債務狀況可知,該等不動產之「淨市值」可達900餘萬元,衡情自無可能坐視系爭多筆房地遭被告或其母擅自設定信託之理。
㈤原告原信賴其母當善盡保管之責,豈料其母或受被告蠱惑
,逕將相關資料交由被告自行辦理登記,非但致系爭房地全遭被告辦理信託登記,即其母本身權益亦未獲任何保障(信託內容並未載明何等對其母之保障事宜),其母亦在譯文內表明不清楚被告辦理信託登記內容,但清楚原告並未同意辦理信託登記之意,足認系爭信託登記,確有偽造文書、或逾越授權範圍而成無權代理之情形。
請求權基礎部分,原告本於無效代理行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終止信託規定請求回復原狀並為塗銷登記:
㈠被告未經同意代理原告辦理信託登記,顯屬無效行為:按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已之法律行為」、「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06、16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13條亦可資參引,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代理辦理以自已為受託人之信託登記,顯屬無權代理及自已代理禁止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從而自應依上開規定回復原狀,並塗銷信託登記。
㈡被告未經同意擅自辦理信託登記,業已該當侵權行為: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亦可資參引,查被告未經同意擅自辦理系爭信託登記,顯構成對於原告之故意侵害行為,原告自得本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回復原狀,並塗銷登記。
㈢退萬步言,縱認系爭信託為有效,惟原告仍得依信託法第
63條規定任意終止:末按「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信託法第63條定有明文,此等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之規定乃基於信賴基礎所生,並為法律強制保障之權利,不因當事人有無特約而受影響,此觀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218號判決意旨所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是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等語即明,是退萬步言之,縱認系爭信託契約仍為有效,且約定事項載明:「非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委託人不得單方終止信託契約,不得單方塗銷信託登記」等語,惟仍不影響原告得片面終止信託契約之權利,原告前曾發函終止系爭信託契約,爰再以本訴狀為終止信託契約之通知,並請求回復原狀並塗銷登記。
(三)證據:提出所有權狀影本一份、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明細表影本一份、土地謄本影本一份、律師函影本一份、錄音光碟及譯本一份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信託契約書等文件為憑,而被告歷經調解程序及本院先後二次通知等,乃均未到庭或以書狀就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為爭執,甚或提出有利於已之主張或陳述,本院綜合上情,認原告所為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擅自辦理系爭信託登記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169條之規定,被告未經同意代理原告辦理信託登記,該登記係屬無效行為,並援引民法第113條之規定,認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請求被告回復原狀,塗銷附表所列土地、建物之信託登記,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職權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擅自辦理系爭信託登記係屬無效行為,並援引民法第113條之規定,認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請求被告回復原狀,塗銷附表所列土地、建物之信託登記,為有理由,則就原告另應主張之侵權行為回復原狀請求權及終止信託回復登記請求權等二個訴訟標的,均無再為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備註 │├──┼────────┼───┼───┼────┼───────────┤│ 1 │台南市永康區永大│建 │92.91 │全部 │ ││ │段28地號 │ │ │ │ ││ │ │ │ │ │ │├──┼────────┼───┼───┼────┼───────────┤│ 2 ○○○區○○段819 │建 │131.11│全部 │ ││ │地號 │ │ │ │ │├──┼────────┼───┼───┼────┼───────────┤│ 3 ○○○區○○段 │建 │61 │全部 │ ││ │3907-16地號 │ │ │ │ │├──┼────────┼───┼───┼────┼───────────┤│ 4 │同上段3908-7地號│田 │48 │全部 │ │└──┴────────┴───┴───┴────┴───────────┘附表二:
┌──┬──┬─────────────┬───────────┬────┐│編號│建號│基 地 座 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1 │80 │台南市○○區○○段第28地號│台南市永康區北灣里大安│全部 ││ │ │ │街450巷29號 │ │├──┼──┼─────────────┼───────────┼────┤│ 2 │1929│台南市○○區○○段第819地 │台南市永康區北灣里復華│全部 ││ │ │號 │七街117巷40號 │ │├──┼──┼─────────────┼───────────┼────┤│ 3 │2230│台南市○○區○○段第3907-1│台南市永康區崑山里大灣│全部 ││ │ │6地號 │路879巷1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