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84號原 告 蔡耿中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秋美被 告 曾銘興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蔡耿中新臺幣伍萬元、給付原告鄭秋美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叁仟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陸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秋美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原告蔡耿中,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秋美2,450,000元、原告蔡耿中5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就原告所為之變更、追加部分均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意旨,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曾銘興於96年6月20日凌晨2時至5時間,以不詳方式破
壞原告位於臺南市○區○○路三段135巷89號住所一樓大門及內門門鎖後進入屋內後,自1樓至4樓翻箱倒櫃,竊走原告鄭秋美所有現金約23,000元及多件高檔珠寶(如附表所示)約值1,640,000元,合計為1,663,000元,及原告蔡耿中所有現金7,000元、筆記型電腦一部值33,000元及電子英文字典約10,000元,合計約50,000元,使原告二人受有損害。
㈡又原告鄭秋美因被告之竊盜行為已一無所有,夜間常因驚惶
恐懼而無法成眠,且因珠寶失竊,外出之穿著不若以往體面,身心受創,於96年11月4日深夜因不明原因昏倒受傷,雖前往成大醫院就醫,至今手指仍刺痛無力,無法觸及冷水,身心均飽受煎熬,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鄭秋美精神慰撫金787,000元。為此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秋美2,450,000元、原告蔡耿中
5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下列情詞置辯:被告確有侵入原告鄭秋美之住宅取走原告鄭秋美之珠寶若干,對於原告鄭秋美、蔡耿中主張之失竊物品明細以及其價值,被告沒有意見。當初是因為被告的兒子罹患血癌,需要醫療費,被告不得以才會去行竊。被告願意盡量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但目前服刑中,無資力賠償。至於原告鄭秋美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部分,被告認為過高,也無力賠償,請法院酌定之。
四、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銘興於96年6月20日凌晨2時至5時
間,以不詳方式破壞原告位於臺南市○區○○路三段135巷89號住所一樓大門及內門門鎖後進入屋內後,自1樓至4樓翻箱倒櫃,竊得原告鄭秋美所有現金23,000元及如附表所示約值1,640,000元之多件高檔珠寶,合計約1,663,000元,及竊取原告蔡耿中所有現金7,000元、筆記型電腦一部值33,000元及電子英文字典約10,000元,合計約5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失竊物品明細表、照片12幀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因上開竊盜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復有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審認無訛,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鄭秋美、蔡耿中因被告之前開竊盜行為,受有財產上損害,且上述財產上損害與被告之故意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原告鄭秋美、蔡耿中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又被告對於原告鄭秋美、蔡耿中所主張失竊金錢之金額及物品之價值並不爭執,則依前揭規定,原告鄭秋美、蔡耿中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鄭秋美所受之損害1,663,000元、原告蔡耿中所受之損害50,0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住處之被入侵,係侵害居家安寧,居家安寧之法益,係居住人所擁有是否允許他人進入該場所之自由權,原告鄭秋美因被告侵入住宅受有精神上痛苦,自堪認定。查原告鄭秋美為初中畢業、職業家管,名下有投資6筆;被告為國小畢業,無業,名下無財產等情,分別據兩造於警詢時陳明,並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本院斟酌兩造上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所受痛苦程度等情,認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㈣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對原告鄭秋美、蔡耿中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務,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則被告在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始負遲延責任,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98年6月5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98年度附民字第96號卷第2頁),於98年6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故應以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認定發生催告效力,因此,原告請求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8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分別給付原告鄭秋美1,863,000【計算式:1,663,000(元)+200,000(元)=1,863,000(元)】、原告蔡耿中50,000元,及均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提解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65元,餘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附表:
┌──┬──────────┬──┬─────────┐│編號│名 稱│數量│估算價值(新臺幣)│├──┼──────────┼──┼─────────┤│ 1 │南洋金珠鑽石台戒指 │1只 │32萬元 ││ │ │ │ ││ │ │ │ │├──┼──────────┼──┼─────────┤│ 2 │南洋銀珠鑽石台耳墜 │1對 │16萬元 │├──┼──────────┼──┼─────────┤│ 3 │南洋銀珠鑽石台墜鍊及│1組 │18萬元 ││ │套鍊 │ │ ││ │ │ │ │├──┼──────────┼──┼─────────┤│ 4 │紅寶石鑽石台墜鍊 │1條 │16萬元 │├──┼──────────┼──┼─────────┤│ 5 │紅寶石波浪型鑽石台戒│1只 │15萬元 ││ │指 │ │ │├──┼──────────┼──┼─────────┤│ 6 │藍寶石鑽石台戒指 │1只 │20萬元 ││ │ │ │ │├──┼──────────┼──┼─────────┤│ 7 │珊瑚14MM墜鍊 │1條 │7萬元 │├──┼──────────┼──┼─────────┤│ 8 │珊瑚耳環 │1對 │4萬元 │├──┼──────────┼──┼─────────┤│ 9 │珍珠戒指 │1只 │5萬元 │├──┼──────────┼──┼─────────┤│ 10 │正南非天然鑽石手鍊 │1條 │5萬元 │├──┼──────────┼──┼─────────┤│ 11 │鑽石耳鉤 │1對 │2萬5千元 │├──┼──────────┼──┼─────────┤│ 12 │蘋果型鑽石鍊 │1條 │2萬元 │├──┼──────────┼──┼─────────┤│ 13 │正南非天然鑽線戒 │1個 │3萬元 │├──┼──────────┼──┼─────────┤│ 14 │錶帶型鑽石手鍊 │1個 │3萬5千元 │├──┼──────────┼──┼─────────┤│ 15 │馬鞍型翡翠鑽戒 │1個 │5萬元 │├──┼──────────┼──┼─────────┤│ 16 │古典型古玉戒指 │1個 │為母親64年所留贈 │├──┼──────────┼──┼─────────┤│ 17 │白金鍊黑珍珠(5顆) │1條 │3萬元 ││ │墜項鍊 │ │ │├──┼──────────┼──┼─────────┤│ 18 │鑽石尾戒 │1個 │2萬元 │├──┼──────────┼──┼─────────┤│ 19 │紅、藍、綠三寶套戒 │1個 │2萬元 │├──┼──────────┼──┼─────────┤│ 20 │蝴蝶型綠玉墜 │1個 │1萬元 │├──┼──────────┼──┼─────────┤│ 21 │圓形玉墜 │1個 │1萬元 │├──┼──────────┼──┼─────────┤│ 22 │英國金牌墜 │1個 │1萬元 │├──┼──────────┴──┼─────────┤│合計│ │16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