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水秀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李憲權

李憲正蔡金緞陳郭綉座黄詩涵黄詩晴程木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01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46,000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二項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日期:201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