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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水秀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李憲權

李憲正蔡金緞陳郭綉座黄詩涵黄詩晴程木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管轄派出所,,並於同年9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裁判日期:201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