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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陳玄燁法定代理人 邱琡雅

陳曾化被 上訴人 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湯勝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欠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21,5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