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9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被 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方治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黃郁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麗玉」記載,應更正為「何方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