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上 訴 人 臺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奕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