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文郁 住臺南市○區○○路○○○號
徐村昇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李弘仁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林孟螢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5樓許朝壯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洪嘉駿 住臺南市○○區○○路○○○號7樓之6蘇文龍 住臺南市○○區0000000號任家麟 住臺南市○○區○○○街○○○號鄭宗徨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楊俊賢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周文章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劉見義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6
樓蔡建民 住臺南市○○區○○路○○○號林昭鏵 住臺南市○○區○○○路○段○○巷○號鍾永進 住臺南市○○區○○○街○○號楊允德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蔡佳成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梁靜梅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郭泰山 住台南市○○區○○村○○鄰○○街○○號許金水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許進泰 住臺南市○○區○○村○○00○0號許明松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吳安雄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朱進銘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葉清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鄭宗廟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林秀琴 住臺南市○○區○○○路○段○○○號陳水玉 住臺南市○○區○○路○○○號楊進來 住臺南市○○區○○路○○○號陳文清 住臺南市○○區○○○街○○號陳明正 住臺南市○區○○路○○○號郭仲倫 住臺南市○○區○○街○○○號林秀枝 住臺南市○○區○○○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595,352 元,其中給付員工紅利部分為2,204,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給付失業給付部分為2,133,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279元;未依原薪資回聘部分為257,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4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71,7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及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