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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元鼎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鄭明政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豐盛環球理財有限公司,因本院鎮10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7,984.84元、港幣30萬元,折合新台幣4,553,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日期:201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