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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原 告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原告與被告黃炳輝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主張被告間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理由,及所用之證據為何?請詳細表明所用之證據,如尚有其他舉證或欲聲請調查之事項,請一併提出,並記明調查之必要性、關連性及調查之內容。

(二)就爭點二部分,原告主張被告間之買賣行為有損害原告債權且為受益人所明知之詳細理由(應就各訴訟標的分別敘明),並聲明所用之證據,如尚有其他舉證或欲聲請調查之事項,請一併提出,並記明調查之必要性、關連性及調查之內容。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日期:20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