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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惠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訴訟承當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被 告 莊淑妃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終止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