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惠以上上訴人與莊淑妃間因100年重訴字第33號請求終止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328,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