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潘仁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號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