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 喬聖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黃榮華以上上訴人與林秋如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給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521,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