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足即大山雞場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楊呈儀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