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 告 曾芳鈴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被 告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楊聖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坐落臺南市東區虎尾寮11563、10065、10622建號建物內天花板上所架設之天然氣管線去除並回復原狀,並附帶請求被告給付因天然氣管線占有上開建物所受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30萬元(即除去上開天然氣管線所需之費用,至於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現本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