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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 郭宗穎

郭品祥兼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恆南、郭晉溢及郭慶輝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89,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3,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日期:201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