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93號聲 請 人 劉金治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劉天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其○○郭劉○治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於養護中心接受安養照護,每月需支出照護費用新臺幣(下同)00,000元不等,已非聲請人所能負擔,有必要處分劉天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之不動產以支付之。上開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00,000元,目前已有第三人願以0,000,000元購買,換算每平方公尺約00,000元,高於公告現值約0.000倍,是為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之利益,爰聲請鈞院准予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處分上開不動產等語。
三、查劉天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其○○郭劉○治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予認定。
四、又聲請人主張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為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所有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件在卷為憑,亦堪認定。
五、惟查,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許可其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處分劉天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以支付劉天基之醫療費、養護費及其他日常用品開支,且經本院於101年10月19日以101年度監宣字第000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000號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又依聲請人於前開事件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顯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可得價金約000,000元,足以應付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至少3年5個月之花費,並無迫切需要再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其他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於甫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後,在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之財產狀況尚無何重大變化之情況下,旋即又向本院聲請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所有其他不動產即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實難認係為受監護宣告人劉天基之利益,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洵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