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75號抗 告 人 楊琇妃上列抗告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開不變期間於102年3月22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02年3月25日始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