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永文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1年9月28日所為101年度營簡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座落臺南市○○區○○段○○○○號上之同段284建號建物內編號10、17、19、22機械升降停車位(下稱系爭4個停車位),騰空遷出返還予被上訴人之聲明,未據繳納起訴裁判費,然被上訴人起訴狀未載明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被上訴人補繳起訴裁判費,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系爭4個停車位之鑑價報告或其他依據,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4個停車位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起訴。另上訴人就該部分亦未繳納上訴費,待被上訴人補正後,本院再另行裁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王參和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