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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黃昆利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黃昆智即黃海連之繼承人黃秀珍即即黃海連之繼承人黃秀珠即黃海連之繼承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昆明即黃海連之繼承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被上訴人 黃文雄

李雅雪高陳金鳳臺南市六甲區公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訴訟代理人 楊清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裁判日期:2016-05-25